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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依据信托财产类型可以将信托业务分为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那么什么是财产信托?答:财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将非货币形式的财产或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信托业务。按照信托财产的属性可分为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知识产权信托和其他财产权信托。例如,信托消费者小信持有一家公司的股权,但平时没有时间和精力来管理,股权产生的收益较低。对此,小信找到了一家信托公司,用公司股权设立了一个财产信托,让信托公司来帮忙打理这些股权。信托计划到期后,小信收回了自己委托出去的股权,并获得了一定的收益。这个财产信托案例中,委托人小信基于对信托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即公司股权,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小信的意愿、为小信的利益,来管理、运用这份股权。107.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是否有所不同,各自的内涵是什么?答:根据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不同,可以将信托划分为融资类信托、投资类信托和事务管理类信托。融资类信托业务,是指以资金需求方的融资需求为驱动因素和业务起点,信托目的以寻求信托资产的固定回报为主,信托资产主要运用于信托设立前已事先指定的特定项目;投资类信托业务,是指以信托资产提供方的资产管理需求为驱动因素和业务起点,以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为主要目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主要发挥投资管理人功能,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用的信托业务,如私募股权投资信托、证券投资信托等;事务信托主要是指委托人交付资金或财产给信托公司的同时,还会告知信托公司信托财产的管理处置方式,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要求管理信托事务。108.单一资金信托与集合资金信托的主要异同点体现在什么地方?答:根据委托人人数的不同,可以将资金信托分为单一资金信托与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在资金运用方式等方面的共性非常多,例如信托财产的管理均以保值增值为目的,而两者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一是委托人的地位不同,单一资金信托业务更多是体现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占主导地位,而集合资金信托通常是信托公司设计创制的业务,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起着主导作用;二是信托投资者类别有一定差异,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更多是机构类投资者,比如银行、保险等机构,而集合资金信托通常有更多的自然人投资者。109.机构类信托消费者可以通过信托实现哪些需求?答:机构类信托消费者通
信托行业投研体系研究现状一、定义和内涵1.定义信托投研是信托公司发挥战略引领作用、加强战略管理、推动信托公司转型的重要保障,信托投研分为狭义的投研与广义的投研。从狭义的角度来说,信托公司投研体系是指与投资类业务相关的研究支持和投资决策体系的建设。广义的投研体系不仅包括战略研究和管理、市场参与者等范畴,还覆盖信托公司资金信托、服务信托、慈善信托和财富管理等各类业务类型的研究支持和决策体系。由于信托公司正处于转型升级的时期,融资类业务是基础,投资类和财富管理类业务是方向,服务信托类业务是本源,信托公司要想实现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以投研体系的整体思路推动各类业务发展是必经之路。因此,本课题的投研体系从广义定义出发,对信托公司投研体系的建设进行研究和探索。2.内涵(1)资金信托业务。①融资类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压舱石”,其投研范围主要针对交易对手主体以及债项的信用体系研究,在风险研究的前提下,确保资金安全,实现收益稳定、可控。②投资类业务:在监管外部约束和信托公司未来发展导向方面,信托公司从融资类业务向投资类业务转型已是必然,而投研能力是投资业务的重要基础。从业务实践来看,信托公司的投资业务实践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投资业务、私募股权/PE投资业务、FOF/MOM组合配置业务和其他创新型投资业务类型,从业务大类上属于专业度要求更高的固定收益投资、权益投资、资产配置业务的范围,需要建立健全投研体系夯实展业基础。(2)服务类信托和慈善信托业务。发挥信托本源优势“专属地”,由于信托财产在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流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区别于传统的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信托公司利用其牌照的特殊性,应加强对国内外法律法规、相关税优政策的研究。同时,信托业的未来发展将更多地依赖于金融科技,各家公司在金融科技中的布局及节奏也将深刻影响其在资管市场中的竞争地位。(3)财富管理业务。财富管理类业务是信托公司未来重要的发展方向,对于信托公司来说,如何改变过去“销售媒介”的传统角色,是未来财富管理业务做大做强的关键因素。投研能力对于信托财富管理业务来讲至关重要,目前财富管理需要从销售导向向客户需求导向转变,而需求导向下的财富管理核心是资产配置。资产配置是一个从上而下的投研体系建设,从大类资产配置方向确定、产品池筛选,到确定客户的投资风险偏好、依据客户需求制订投资方案,再到投资组合的运行
101.什么是合同信托?答:合同信托是指当事人以合同方式设立的信托,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合同,以设立、变更和终止信托关系为内容的书面协议,是目前最为常见的信托设立方式。一般而言,先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以合同的形式,形成一致的书面协议,包括确定信托目的、确定信托财产、确定受益人等,再基于书面协议的结果成立信托。例如,信托消费者小信以一笔资金与公司股权成立家族信托,将这笔资金和股权委托给信托公司管理,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信托财产管理的收益作为儿子的生活费,这种以合同形式成立的信托即合同信托,合同一旦签订一般不能随意更改和撤销。102.信托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自己吗?答:可以。根据信托利益是否由委托人自己享有,信托可以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自益信托中,是由委托人自己作为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受益人就是委托人本人;他益信托中,是由委托人以外的为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例如,小信将一笔资金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信托目的是资金的保值与增值,约定信托的收益归小信自己所有,那么这个信托就是自益信托;如果小信指定他的儿子为信托受益人,信托目的是为了儿子能够获得这笔财产的本金和收益,那么这个信托就是他益信托。自益信托在存续期间,委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将它撤销或解除;但在他益信托中,除非一开始委托人保留了撤销或解除权利,否则存续期间一般无权撤销或解除信托。103.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哪些业务,最主要的业务是什么?答:信托公司的业务通常可以分为两类,分别是信托业务和固有业务。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信托业务属于资产管理业务范畴。而固有业务是信托公司的自营业务,它是指信托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并从中获得利息收入与投资收益。从当前我国信托行业整体运作情况来看,信托业务是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信托消费者通常接触的都是信托业务,因为消费者是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或处分。104.在我国,信托公司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有何独特之处?答:信托公司相比于其他金融机构的独特之处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信托业务灵活、设立方式多样,设立信托可以采用信托合同、遗嘱或其他书面文件等书面形式;二是信托业务受托财产多样,本外币资金、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财产都可作为受托财产来设立信托;三是信托目的
推动信托文化建设的政策建议在信托文化建设方面,除了信托公司作为主力机构,发挥自身的能动性、主动作为以外,还可以在政策层面予以支持,使信托文化建设得到更好、更快的推进。推动建立信托登记制度,保证信托财产独立性财产独立是信托的核心特征之一,也一直是信托制度的独特优势。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制度优势彰显和信托行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为了促进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体现,业内相关专家和领导此前已提出了不少建议,其中一些建议已得到采纳和落实,比如关于信托登记方面的建议。200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条对信托登记作了原则性规定;2016年12月26日,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登")经国务院同意、由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2017年8月,银监会发布《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明确由中国信托接受信托登记申请,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业务。从《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和中国信登所开展的主要业务来看,其主要是针对信托产品进行登记管理,规范信托业务运营流程,提高市场透明度,加强市场约束和市场纪律;并未涉及信托财产的登记。而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需要进行信托财产的登记。《信托法》第十条规定: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如果委托人以公司股权,不动产及动产作为信托财产来设立信托,就产生了“双重所有权”的问题。作为信托机构,名义上拥有该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在信托期间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但实质上其所有权还是属于委托人及受益人。如果不进行信托财产登记,则无法体现信托机构对该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也无法体现该财产成为了信托财产,无法保证其财产独立性,不能对抗第三人。当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债务等纠纷时,因信托财产未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区分开来,第三人或司法机关可以对该信托财产进行处置,无法保护受益人利益。因此,为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可以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规范信托财产的登记事项,依托已有的财产登记转移机关来办理信托财产的信托登记。鉴于《信托法》从2001年出台至2020年已有近20年的时间,对《信托法》进行修改的呼声也较高。建议借《信托法》修法之机,明确我国目前各权属登记机构的职责,将信托财产登记纳入相关机构的登记权限范围,明确信托财产登记的方式和程序。
我国信托文化建设的机制与措施随着信托的发展,我国信托文化建设的需求十分迫切,要求逐步提高。2019年12月25日至26日,备受行业瞩目的2019年中国信托业年会在广东省东莞市召开,年会主题为“弘扬信托文化、强化合规建设”。中国银保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黄洪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黄洪指出了文化建设对于信托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并明确了在全行业开展信托文化建设工程的五年计划。黄洪要求,信托业要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从2020年开始连续用五年的时间,开展信托文化教育年、信托文化普及年、信托文化确立年、信托文化深化年、信托文化提升年的主题活动,在全行业开展信托文化建设工程,推动信托文化建设有步骤、有计划地向纵深开展,最终建成有中国特色的信托文化。2020年正值“信托文化建设五年计划”的元年,有关方面正对五年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进行研讨和细化。为了为信托公司开展信托文化建设的分步实施提供针对性解决方案,我们结合国情、社情,根据时代要求,提出信托文化建设需要建立好五大机制,即引导机制、激励约束机制、研究机制、推广机制和评价机制等。(一)信托文化建设的引导机制所谓引导,就是使事物向某个方向发展。信托文化建设的引导机制,主要表现有两个:一个是价值引导的机制,信托文化建设就是以信托价值观为基础的引导,通过愿望表达等形式,向信托相关方注入共同的价值理念,从而实现对于共同价值的引导与管理;另一个是行为引导机制,信托文化建设需要各参与方共同作用,形成合力,走对方向。信托相关方会根据信托文化的要求,在体系化引导机制中自觉地行动,形成很强的内生动力。1.引导机制设立的基本原则(1)以信托文化建设目标为指引方向引导机制的核心就是确保信托文化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都是指向建设目标,要有利于这个目标的实现。在当前,信托文化建设所确立的目标有:变革业务模式、提升服务宗旨、增强合规意识、提升人员素质、促进法治建设等。引导机制就要实现信托文化建设方向的准确性、计划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信托文化引导机制建设要确保与信托文化建设所确立的目标有机结合、协调统一,引导建设目标的时间设定,引导建设目标阶段设立和任务分解,建立信托文化持续引导的作用基础。(2)以信托相关方为引导主体和
2021年10月1日是我国《信托法》颁布实施二十周年。二十年来,《信托法》制定了受托人义务规则,将受托人文化明确写入法律,也为信托行业奠定了法治基础,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是《信托法》在我国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虽然信托法的根本精神“信义义务”已经成为资产管理行业共识,但信托行业却仍然在经历转型阵痛。因此我们回顾信托法二十周年,探讨信托业转型发展之道,当前显得意义深远。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编辑部专访了《信托法》起草成员蔡概还先生。《信托法》施行二十周年揭秘起草最大争议王蕾:2021年10月1日是《信托法》施行二十周年。您也是《信托法》起草人之一。回顾20年,如何评价它所发挥的作用?蔡概还:《信托法》实施后,其所确立的信托制度在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社会公益等方面的突出功能,目前信托制度已经在以下领域得到应用:一是信托型基金,包括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计划和基础设施信托投资基金等。据统计,截至2021年2季度末,我国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财产规模为20.64万亿元,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规模为23.03万亿元。二是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据统计,截至2020年年末,企业年金积累资金规模为22496.83亿元。三是信贷资产证券化。据统计,截至2020年年末,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为8230.48亿元。四是公益信托、慈善信托。据统计,截至2021年9月15日,慈善信托共备案639单,备案财产规模为34.95亿元。从存续规模来看,目前慈善信托的存续规模可能已经超过200亿元。据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官网消息,经资产评估,以2020年6月末为基准日,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全部资产价值达141.79亿元。五是遗嘱信托。我国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六是民事信托,等等。此外,《资管新规》出台后,各类私募资管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也纷纷表示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对此,《九民纪要》明确,根据《资管新规》的规定,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构成信托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适用信托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信托文化建设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一)国家实施新发展理念的需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关于新发展理念的思想和方略,把“发展”的认识提升到新的科学高度。贯彻新发展理念,重要在于从现代化产业体系和现代化经济体制两方面,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体系。信托业作为中国经济中重要的一环,也必须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产业体系和经济体制的现代化进程中。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从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五个方面对国家提出新的发展理念,开展信托文化建设正有利于全面贯彻这一新理念。1. 创新发展理念的要求创新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强大引擎,是引领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第一动力。随着中国现代化已由外源或外诱的现代化,转向外源和内源共重,并更多地侧重于内源;作为中国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信托的发展也需要转向内源。这种从外源性到内源性的转变,要求信托行业现代化发展的力量更加依靠于创新,在意识上坚持以创新作为行业发展的基点,在方式上坚持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在内容上进行全方位创新,为现代化提供强大引擎和不竭动力。而信托文化建设有利于在行业贯彻创新发展理念。信托关系除规范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外,对于委托人是一人还是多人、委托人主动发起还是被动发起、受益人是自益还是他益、受托财产是货币还是其他财产、受托人处分管理信托财产的具体方式等再无限制。正因为具有灵活多变的运用方式,信托才能够适应不同国家不同历史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始终保持旺盛而持久的生命力。这种高度自由灵活的特质是信托的核心竞争力,也是其创新发展的不竭动力。2. 协调发展理念的要求协调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前进方式,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变化,强调要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统筹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信托业也需要与时俱进,实现协调发展。首先,随着金融业改革的深化,金融市场需求差异化程度日益扩大,理财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来自银行、证券、保险以及银行理财子公司等竞争压力与日俱增,信托行业内部甚至是部门间的竞争也风起云涌,而且由于业务同质化严重,使得竞争有趋于强化的态势。信托公司从管理
信托文化建设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一)国家实施新发展理念的需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关于新发展理念的思想和方略,把“发展”的认识提升到新的科学高度。贯彻新发展理念,重要在于从现代化产业体系和现代化经济体制两方面,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体系。信托业作为中国经济中重要的一环,也必须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产业体系和经济体制的现代化进程中。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从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五个方面对国家提出新的发展理念,开展信托文化建设正有利于全面贯彻这一新理念。1. 创新发展理念的要求创新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强大引擎,是引领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第一动力。随着中国现代化已由外源或外诱的现代化,转向外源和内源共重,并更多地侧重于内源;作为中国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信托的发展也需要转向内源。这种从外源性到内源性的转变,要求信托行业现代化发展的力量更加依靠于创新,在意识上坚持以创新作为行业发展的基点,在方式上坚持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在内容上进行全方位创新,为现代化提供强大引擎和不竭动力。而信托文化建设有利于在行业贯彻创新发展理念。信托关系除规范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外,对于委托人是一人还是多人、委托人主动发起还是被动发起、受益人是自益还是他益、受托财产是货币还是其他财产、受托人处分管理信托财产的具体方式等再无限制。正因为具有灵活多变的运用方式,信托才能够适应不同国家不同历史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始终保持旺盛而持久的生命力。这种高度自由灵活的特质是信托的核心竞争力,也是其创新发展的不竭动力。2. 协调发展理念的要求协调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前进方式,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变化,强调要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统筹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信托业也需要与时俱进,实现协调发展。首先,随着金融业改革的深化,金融市场需求差异化程度日益扩大,理财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来自银行、证券、保险以及银行理财子公司等竞争压力与日俱增,信托行业内部甚至是部门间的竞争也风起云涌,而且由于业务同质化严重,使得竞争有趋于强化的态势。信托公司从管理
信托文化的中国特质中国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提出,信托业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为准绳,以信托关系为基础,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坚持信托本源,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坚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在全行业形成“专业、勤勉、尽职”的良好信托文化。可以看出,信托文化既有其一以贯之的通用内核,又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呈现出包含时代性、民族性和地域性在内的中国特质。从监管导向、政策更新和各类理论与实践中可以看出,我国信托公司建立信托文化的过程具有鲜明的特质。结合信托业协会于2020年6月底颁布的《信托公司信托文化建设指引》和黄洪副主席的讲话,本章着重讨论信托文化的五大中国特质、制度优势和此特质下开展业务的创新方式。这五大中国特质分别为:与实体经济共荣共生的服务特质、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的民生特质、推动社会进步的责任特质、依法合规经营的底线特质和坚持职业操守的品质特质。(一)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服务文化1. 信托服务文化的含义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因此信托公司建设服务文化是以信托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宗旨的。实体经济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一国经济的立身之本、财富之源。发展实体经济是我国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既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支点,也是经济政策制定的基点。信托公司须将服务实体经济的宗旨根植于信托文化中,牢固树立与实体经济共荣共生的职责使命,创新信托服务方式,不断满足实体经济发展需要,信托行业发展前景才会更加光明。2. 信托服务实体经济的制度优势首先,信托是一个以投资为核心、以产融结合为纽带的跨域经营的混合式金融主体,因此被认为是“天然的产融结合工具”。相较于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信托公司提供的投融资服务是横跨多个金融子市场的一揽子金融服务,其通过各类服务实体经济业务的开展,架构了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投资项目在内的多边信用关系,是融资、融物和直接融资、间接融资的混合运用。信托制度由于其本身特有的风险隔离、权利重构、跨行业金融资源配置等特点,使信托在资金投向领域、运用方式等方面具有其他金融机构不可企及的明显优势。
灵活创新:制度超越下自由意志的彰显信托的产生早于契约,其订立方式灵活简便,既可以口头设立,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设立。在订立信托时,只要符合信托的基本构成要件,委托人几乎拥有无限制的自由来确定其所交付的信托财产以及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因此,自由的信托文化为人类财产管理创设了无限广阔的空间。1. 价值解读(1)满足人类社会自由意志的基本需求《人权宣言》(1789年)提出:“自由即有权做一切无害于他人的任何事情。”中世纪英国教徒为摆脱《死手法》的限制,纷纷将土地转让与受托人,受托人将管理土地所产生的收益交于教会,实现了教徒向教会自由捐赠土地收益的同时,又未违背国王的法律。后来,土地所有者利用信托制度打破了土地在家族内转移和继承的限制,促使完全保有的土地在家族内更容易转移,从而规避严格和不合理的法律规定,并且规避繁重的赋税。可见,信托从萌芽开始即蕴含了对不合理制度和限制的抗争性,通过信托制度的巧妙安排打破了封建制度的枷锁。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以及封建制度的解除,信托的法律制度和实务运用也在不断演变。19世纪,美国铁路建设与矿山开发促进了营业信托、法人信托、有价证券信托的繁荣;20世纪,日本经济的崛起催生了独具特色的金钱信托、贷款信托的产生;1979年,我国重新引入信托制度作为围绕经济建设筹措资金的创新金融工具。信托本身作为一项古老的制度安排,并未随着时间推移而消亡,并因其灵活多变的运用方式,不断适应着不同国家不同历史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始终保持旺盛而持久的生命力a。(2)创设超法而不违法的制度空间帕累托提出:“如果经济中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在不使他人境况变坏的同时使自己的情况变得更好,那么这种状态就达到了资源配置的最优化。”用益制度及古典信托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规避封建制度的桎梏,其本身具有扩张自由和对抗社会不平等限制的倾向,必然导致他人效率的损失,或者对政府政策的抵触。因此,信托发展所面临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就是如何将信托无限扩张自由的倾向控制在适度的范围之内。现代信托明确要求,信托有效与否的前提条件是信托目的是否合法。现代信托的发展采取了很多办法来淡化抗法色彩,如自由裁量信托与保护信托的运用都同时要适用反累积、反永续原则。美国《统一信托法》规定:“信托只有在信托目的具有合法性、不违背公共政策并有实现可能的范围内才能设立。”我国《信托法》也明确提出:“若信托目的违反法律、
96.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答:根据银保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是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二是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三是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四是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五是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六是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若信托消费者购买的相关产品存在上述问题,可以向监管机构反映或投诉。97.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有哪些行为是不得从事的?答:银保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几种行为:第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例如信托公司在开展信托业务过程中,利用受托人的专业优势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或者利用受托人地位从事不当关联交易或不当利益输送;第二,将信托财产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例如,信托公司将募集到的信托财产用于偿还贷款;第三,向信托消费者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例如,信托公司在消费者购买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里,写有保本保收益的承诺;第四,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第五,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98.为什么信托公司不能将信托消费者委托的信托财产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或其他信托消费者委托的信托财产进行交易?答:根据信托公司所管理财产的属性,可以分为信托公司自己拥有的固有财产,和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信托财产。对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会追求自身的合法利益最大化;而对于受托管理的信托财产,信托公司会为了受益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进行管理和处置。如果信托公司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那么就会存在自身利益最大化与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之间的冲突,难以避免利益分配不公的问题;而如果信托公司将信托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那么就会存在不同受益人之间合法利益最大化的冲突,但在两个以上的最大化利益之间,受托人是难以做到完全的客观公正的,因此法律也禁止信托财产与信托财产之间进行交易,从制度上规避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99.在保护信托消费者利益方面,信托公司进行了哪些工作?答:为保障信托消费者的权益,信托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工作安排。第一应当设
财产独立:利益博弈中权利义务的重构信托财产独立性是现代信托制度的灵魂和核心,是信托文化特征的逻辑起点,包括忠诚守信、持续稳定及灵活创新的信托文化特征都是建立在信托财产独立性之上。所谓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指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就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整体,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各方的债权人行使债权均不得及于信托财产。对于委托人而言,该信托财产独立于其未设立信托的其他固有财产。对于受托人而言,信托财产既独立于其固有财产,不同信托财产间也相互独立,起到了双重保护效果。对于受益人而言,他仅对信托财产享有受益权,不直接占有、管理和控制信托财产。1.价值解读(1)各项特征的逻辑起点信托作为衡平法下的产物,其独特优势在于承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而信托的精髓就在它转移并分割所有权之设计,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形成了“权利束”的概念。它将财产权利划分为可以跨时间、跨空间分割和转让的“权利束”,为信托内部设计的惊人弹性装上了想象的翅膀,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信托财产独立性之所以是信托文化核心特征的逻辑起点,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正因为在创设信托之后财产具有独立性,才要求完善约束及监督机制,特别是对受托人义务和责任规制的加强,突出忠诚守信在法治环境的回归,并以此来保障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能在善良受托人的管理下实现信托目的。其次,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项目在运行中无须依附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任意一方,即使在信托管理主体失去行为能力、死亡、抑或缺失的情况下,信托仍具有长期稳定、持续运行的强大生命力。同时也因信托财产创设后独立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这种制度创设赋予了委托人对信托财产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即委托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破坏公序良俗情况下,有权利确定其所交付的信托财产及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而受托人就应该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最后,信托财产独立性所衍生出的风险转移、破产隔离功能在社会经济领域的运用具有高度灵活性和极大的创新性。信托关系除规范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外,对于委托人是一人还是多人、委托人主动发起还是被动发起、受益人是自益还是他益、受托财产形式是货币还是财产、受托人处分管理信托财产的具体方式等再无限制。因此,正因
91.打破刚性兑付后金融消费者应注意什么?答:打破刚性兑付后,金融消费者首先需要调整投资心态,打破刚兑意味着消费者自负盈亏。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不应该指望金融机构对投资进行兜底。其次,消费者一定要重视风险,先看风险,再看收益。学会匹配风险与收益,牢记风险与收益成正比,对超高收益时刻保持警惕。在关注收益前,更应该关注所投产品底层资产的质量与风险水平。再次,资产管理行业回归“买者尽责、买者自负”,会对金融消费者的投资能力要求越来越高,要跟上市场变化,就需要消费者不断学习金融与理财知识,不断提升自身理财水平,理智判断、平衡取舍。92.什么叫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答: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卖方机构应对投资者履行的一种义务——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时,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适当性义务最早出现在美国,用来规范证券从业机构的不当行为。近年来,适当性义务内容逐渐充实、完善,在我国各级法院的审判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已成为理财纠纷案件中投资者寻求救济的直接法律依据。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客户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风险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因此,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信托公司及其代理机构营销信托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和审慎合规原则,加强信托产品营销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管理。一是要求信托公司告知投资者有关合格投资者要求、风险评估等相关信息,充分揭示产品投资风险,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金融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充分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念。二是要求信托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信托产品。加强信托产品风险等级评定,有效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需求,不得虚假和夸大宣传,误导投资者,不得通过对信托产品进行拆分等方式,向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信托产品。93.各类机构都在说净值化运作,什么是净值化运作,对消费者购买的信托产品有什么影响?答:净值化运作,通俗的说,就是每一只资产管理产品都是按照产品净值来确认持有份额,每一份产品的净值都会随着市场变化而波动,最后金融消费者获得的收益也是根据净值来计算的。根据最新的
信托文化的核心特征建设良好的信托文化有利于塑造信托行业的良好形象,是推动信托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力量。我们深挖信托文化的本质属性,探寻信托文化的价值理念,结合信托文化在中外不同历史时期的要素呈现,高度提炼出了四个信托文化的核心特征,即忠诚守信、持续稳定、财产独立与灵活创新。信托之所以历经几百年的岁月洗礼,仍旧熠熠生辉,就在于其具有普适性的文化价值,且被各国信托业接受、认同,并共同遵循和发展。(一)忠诚守信:法治环境内道德价值的回归忠诚守信是信托业安身立命的核心基础,它要求受托人不负委托人的高度信任,自觉履行忠实义务和谨慎义务,即受托人只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而行事,且必须以勤勉、谨慎的态度,履行其作为善良管理人为他人利益小心谨慎的义务。忠诚守信具有导人向善的信托逻辑,蕴涵着德能兼备的受托人精神。从某种意义上说,信托法律制度的构建是在陌生的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凭借对信托法律制度和契约的认可,通过明确法律框架下的权利义务、责任和惩罚机制,使双方建立起信任。而这种信任,是忠诚守信的道德价值回归于法律框架,并基于良好法治环境的保驾护航。因为在良好法治环境的运行下,能使信任更加坚固和安全。1. 价值解读忠诚守信的价值回归首先体现在信托文化具有引人向善的道德导向。对于受托人而言,管理信托是利他主义内心高度认同的行为塑造,是受托人良好品行与专业学识的完美体现。只有德能兼备的受托人,才能不忘初心,忠于所托。对于受益人而言,信托也能够促使其履行契约精神,不能在违背信托目的的前提下,提前终止或变更信托来达到自己对信托利益的追求。(1)导人向善的信托逻辑西方经济学将从事经济活动的所有人都抽象成了“理性经济人”,认为人本性都是自私的,总是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行动。但是亚当·斯密在另一巨著《道德情操论》中也同时提出,道德的基础是同情。同情是人类最原始的一种情感特质,包括对他人幸福的同感。即是人们在利己动机的支配下,为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会不自觉地服务于他人,进而得到他人的支持促进双方的持续合作。利己和向善都是人类发展的需要。以利己主义为基础的市场机制必须以利他主义的向善道德来协调,从而实现利己与利他的对立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