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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丨信托知识百问百答(二十)

日期:2021-08-04

96.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答:根据银保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是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二是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三是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四是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五是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六是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若信托消费者购买的相关产品存在上述问题,可以向监管机构反映或投诉。

97.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有哪些行为是不得从事的?

答:银保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几种行为:第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例如信托公司在开展信托业务过程中,利用受托人的专业优势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或者利用受托人地位从事不当关联交易或不当利益输送;第二,将信托财产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例如,信托公司将募集到的信托财产用于偿还贷款;第三,向信托消费者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例如,信托公司在消费者购买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里,写有保本保收益的承诺;第四,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第五,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98.为什么信托公司不能将信托消费者委托的信托财产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或其他信托消费者委托的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答:根据信托公司所管理财产的属性,可以分为信托公司自己拥有的固有财产,和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信托财产。对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会追求自身的合法利益最大化;而对于受托管理的信托财产,信托公司会为了受益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进行管理和处置。如果信托公司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那么就会存在自身利益最大化与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之间的冲突,难以避免利益分配不公的问题;而如果信托公司将信托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那么就会存在不同受益人之间合法利益最大化的冲突,但在两个以上的最大化利益之间,受托人是难以做到完全的客观公正的,因此法律也禁止信托财产与信托财产之间进行交易,从制度上规避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99.在保护信托消费者利益方面,信托公司进行了哪些工作?

答:为保障信托消费者的权益,信托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工作安排。第一应当设立或指定职能部门负责并组织、协调其他部门开展信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第二保障信托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能力;第三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评价考核体系;第四定期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由内部审计部门自行对信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第五加强信托消费者权益保护员工教育和培训。这些都有利于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00.信托公司在受托管理信托财产的全流程各环节分别承担了什么职责?

答:一是尽职调查阶段。信托公司应当在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之前严格按照公司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开展尽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结合尽职调查等内容进行内部审议,且信托公司应当在信托文件中充分揭示可能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重大风险以及拟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

二是产品推介阶段。信托公司销售信托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向信托消费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可结合调查问卷、风险揭示书,判断消费者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资质,评估其风险承担能力。

三是运营管理阶段。信托公司应以信托目的的实现为出发点,按照法律规定、信托文件的约定以及内部管理规范尽职管理信托财产,保证信托公司对信托业务的风险能够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

四是在信息披露方面,信托公司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按时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是终止清算。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者信托文件约定的终止情形的,信托终止。信托终止后,信托公司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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