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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信托的安全性是如何体现的?答:因为有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特殊制度设计,以及受托人约定职责和法定职责的双重设计,信托在保障受益人利益方面,比传统的财产制度更加安全可靠。信托的安全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责任与利益分离,信托设计下,因有受托人承受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这样,伴随所有权产生的管理责任由受托人承担,另一方面伴随所有权产生的利益则由受益人享受,信托使受益人处于纯享利益而免去责任的优越地位。二是破产隔离功能,《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既区别于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其他财产,也区别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和受托人接受的其他信托财产,当破产清算时,信托财产不受追责。三是信托受益权的追及性,信托受益权不仅具有债权的特性,还具有一定的物权特性,当受托人管理不当时,委托人或受益人有权向受托人追责。37.信托的风险管理功能是如何体现的?答: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使得信托制度具有其他经济制度所不具备的风险规避作用。例如,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利用信托的破产隔离机制可以防范原始资产权益人对证券化资产所带来的风险;同时,原始权益人的债务不再与信托产品的资产及其收益混同,从而使信托产品远离发起机构的破产风险;再者,信托机构可以为社会上需要防范风险的企业提供信托制度安排;最后,信托还可以发挥管理交易风险的功能,买卖双方可以将货物和贷款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由受托人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执行。38.信托的公司治理功能是如何体现的?答:在信托制度出现的早期,信托业务大部分都是以个人作为委托人的,随着现代公司的建立和广泛发展,以公司等法人机构作为委托人的法人信托日益兴盛起来,信托除了发挥传统的投资和融资功能外,围绕完善公司治理等目的的商事服务功能运用逐渐普遍,其中以表决权信托最具代表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公司随时面临被兼并或收购的威胁,通过将多数股东权利集中给信托机构代为行使,可以防止竞争者在市场上大量收购公司股权而取得控制权的威胁。或当公司经营不善面临倒闭风险时,通过表决权信托的集中,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39.如何理解信托的财产管理功能?答:信托的财产管理功能是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而不是按照受托人自己的需要来运用信托财产,这是现代信托设计中受托人应有的法律义务。举例来讲,信托消费者小信希望自己的财产能稳定增值,给自己带来一定
31.信托在子女保障方面是否有专门的一些设计或安排?答:有的,通过设立子女保障信托,可以解决信托消费者在子女保障方面的问题。子女保障信托是指由父母、长辈作为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委托人将财产交由信托公司管理和处分,并通过信托公司的专业化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向委托人的子女分配信托收益,满足子女在养护、教育及创业等方面的需求。例如,信托消费者小信将1000万元委托给信托公司,成立一个家族信托来,来保障子女未来生活,并约定在每年提供给子女一定生活费用,此外,还约定在子女升学、毕业、结婚、创业时分别提供不同金额的费用,以满足孩子在不同阶段的资金需求,这就体现了信托的子女保障功能。32.信托行业如何保障慈善信托真正用于公益慈善目的?答:为了保障慈善信托实现公益目的,《慈善法》规定了几大保障措施。首先,慈善信托可以设置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通过设置信托监察人,可以有效维护受益人利益,保障慈善信托的安全。其次,慈善信托的设立要在民政部门备案,民政部门会对慈善信托进行评估。如果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了信托义务或者无能力履行其职责的,民政部门有权要求变更受托人。最后,《慈善法》对慈善信托的信息披露也作出了特殊要求,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至少每年一次对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进行报告,报告需要经过信托监察人的认可,然后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平台上进行公开。33.在遗产继承的过程中,信托能发挥什么作用?答:委托人可以通过设立遗产管理信托,来实现财富的传承。遗产管理信托是指委托人将他所拥有的财产设立信托,并将信托财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和给付等详细规划列明于遗嘱中。与资金、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等信托业务相比,遗产管理信托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它是在委托人死亡后才生效的。遗产管理信托的主要作用包括帮助没有能力管理遗产的遗孀遗孤,按委托人生前愿望管理信托财产、合理分配遗产、避免遗产纷争等。一直以来,中外名人、富豪多采用遗产管理信托这一资产传承方案,比如洛克菲勒家族、戴安娜王妃、梅艳芳、沈殿霞等均采取遗产管理信托来传承自己的财产。34.养老信托是什么?常见的模式有哪些?答:养老信托是信托公司开展的养老金融业务。养老金融是指围绕社会成员各种养老需求所进行的金融活动的总和,具体包括养老金金融、养老服务金融和养老产业金融三部分。结合信托的
26.什么叫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这样做有何必要?答: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卖方机构应对投资者履行的一种义务——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时,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适当性义务最早出现在美国,用来规范证券从业机构的不当行为。近年来,适当性义务内容逐渐充实、完善,在我国各级法院的审判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已成为理财纠纷案件中投资者寻求救济的直接法律依据。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客户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风险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因此,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信托公司及其代理机构营销信托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和审慎合规原则,加强信托产品营销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管理。一是要求信托公司告知投资者有关合格投资者要求、风险评估等相关信息,充分揭示产品投资风险,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金融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充分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念。二是要求信托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信托产品。加强信托产品风险等级评定,有效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需求,不得虚假和夸大宣传,误导投资者,不得通过对信托产品进行拆分等方式,向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信托产品。27.新闻中经常提到的家族信托具体是什么?有什么样的功能?答:家族信托发源于13世纪的英国,16世纪正式成为一项法律制度,后流传到世界各国,并在美国发扬光大。银保监会颁布的《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首次对家族信托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家族信托是信托工具应用于家族财富保护、管理及传承等家事领域的产物,其核心功能是为委托人的家族利益服务、追求家族目标的实现,即通过对家族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来维护家族财产的安全、保障家族成员的需要、传承家族企业、保护家族隐私。此外还可以服务于家庭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家族慈善等诸多家事内容。28.通过设立信托,信托消费者可以实现哪些需求?
21.为什么要打破刚性兑付?答:刚性兑付偏离了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抬高无风险收益率水平,干扰资金价格,不仅影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还弱化了市场纪律,导致一些投资者冒险投机,金融机构不尽职尽责,道德风险较为严重。打破刚性兑付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一方面“刚兑”的各类产品让金融市场积累了过多的风险。从资管业务的本质来看,购买产品是一种投资行为,既然是投资行为,就要承担风险,这是市场规律。然而资管新规前,理财产品出现亏损时,资管机构就会拿自己的总利润来弥补亏损。因此“刚性兑付”在表面让投资者享受了稳定收益,但实际上只是把本应该由投资者承担的风险转移给资管机构,不利于资管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打破刚性兑付将使风险与收益更匹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长远发展。刚性兑付违背了投资理财的一般规律,使得基础资产的价值波动不能反映到产品价格中;同时也使得投资者理财理念扭曲,不清楚自身承担风险的大小。长远来看,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可持续发展。打破刚兑后,将促进资管行业向代人理财的本源回归,推动预期收益型产品向净值型产品转型,有效管控资管机构的道德风险和市场乱象;同时将使投资者的收益和风险将更加匹配,避免资管产品为追求收益而罔顾风险,恢复金融市场的定价效率和资源匹配作用;打破刚性兑付还可以使无风险利率向合理水平回归,挤出刚性兑付在资金成本中注入的水分,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实现金融服务与实体经济的良性循环。22.如果因为信托产品发生了纠纷,信托消费者有什么办法或渠道去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答:信托消费者可以通过多个渠道进行合法申诉,包括向信托公司、信托业协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法院或仲裁机构等渠道申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信托消费者向信托公司投诉时,信托公司应当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当信托消费者向信托业协会投诉时,可以采取电话投诉、信件投诉、到访投诉等方式,同时应当向协会提交书面材料,协会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受理向投诉人做出答复。协会决定受理的,会通过电话、书面材料、实地走访等方式调查,并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投诉的内容应当包含信托消费者姓名、被投诉信托公司名称、所购买信托产品或者接受信托服务的具体情况及受侵害事实等。投诉内容不全的,协会可以要求补正;拒绝补正的,不予受理。另外,信托公司和协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时,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向信托消费者说明情况。23.我国《信托法》是何时颁布施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2001年10月1日,《信托法》正式施行。《信
16.信托消费者购买的信托产品,资金被运用到何处了?起到了什么作用?答:信托消费者购买信托产品后,信托公司将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将募集到的资金投资到包括工商企业领域、基础设施领域、房地产领域、证券投资领域、金融机构领域等方向。信托公司利用信托产品将分散的资金募集到一起,再通过信托贷款、股债联动、股权投资等多种方式,为资金需求方提供项目融资、流动性贷款等金融服务,并在重大国家战略、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等领域都有不同程度的支持举措,推动了实体经济更好地发展。17.信托资金的运用与银行贷款的运用有什么区别?答:信托的资金运用与银行贷款在投向范围和运用方式上有一定的差别。信托资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由信托文件约定,信托公司主要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管理运用信托资金,信托公司可以灵活地管理、运用信托资金,既可以采用贷款方式,也可以采用各类投资方式,如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及证券投资等,还可以采用出租、出售等方式。而银行贷款,是指银行根据国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将资金贷放给资金需要者,并约定期限归还的一种经济行为。根据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规定,贷款只能用于生产经营性使用,不可以用于房地产的再投资、证券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其他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领域。18.如果信托消费者想要购买信托产品,信托公司会采取哪些措施规范推介与交易流程?答:在向信托消费者推介产品时,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最低收益;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不得夸大公司经营业绩或者恶意贬低同行。信托消费者认购信托产品、签署信托文件时,信托公司或代理推介机构应当核实签字人的身份,并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应至少保留到信托产品终止日起6个月或信托关系解除日起6个月,产生纠纷的要保留至纠纷最终解决之日。信托消费者通过代理推介机构的客户服务端采用电子合同认购信托产品、签署信托文件的,代理推介机构应当通过其客户端对委托人的认购和签约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信托消费者与信托公司确认交易时,信托公司应当与信托消费者签署书面合同文件,并向消费者明确与信托产品相关的风险,以及不同风险责任的承担主体。19.如何界定信托产品违规公开推介?答:信托公司或代理推介机构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进行产品推介。因此,若信托
11.什么是信托业务,信托业务通常具有什么样的特征呢?答: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在法律上,信托业务以信托关系为基础。从我国信托业务的实践来看,目前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一是信托业务是信托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而开展的信托活动,属于营业信托范畴;二是信托公司虽然可以接受遗嘱信托,但在我国的实际业务中,还是以合同信托业务为主;三是信托可以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但大部分信托业务都属于私益信托;四是信托业务可以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但我国信托业务中,相当大比例属于自益信托;五是根据受托人是否承担积极义务,可以把信托划分为主动管理信托和被动管理信托,但无论从信托法理探究还是实际业务过程中监管层的态度和倾向来看,信托业务都以主动管理信托为主。12.我国信托业务的主要分类有哪些?答:由于信托业务的覆盖面较广、所涉及的业务多种多样,因此,信托业务按照不同的依据可以有多种不同分类:第一,基于信托财产的形态,可以将信托分为资金信托与财产信托,资金信托中委托的都是货币资金,而财产信托委托的则包括动产、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第二,依据委托人数量不同,可以将信托分为单一信托与集合信托,单一信托只有一个委托人,集合信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第三,依据受托人职责的不同,可以分为主动管理信托和被动管理信托;第四,依据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融资信托、投资信托和事务管理信托;第五,依据信托财产运用领域不同,可以分为工商企业信托、基础设施信托、房地产信托、证券投资信托等。13.就目前国内的信托业务来看,最普遍的信托业务是哪种?答:从目前信托市场的整体来看,资金信托是最普遍的业务种类。资金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的货币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运用资金的行为。例如,信托消费者小信有一笔资金,但是没有时间和精力进行投资理财,于是他把这笔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将受益人设为自己,让信托公司帮忙打理,信托合同到期后,小信收到信托的本金,并享有这笔资金的投资收益。这个案例中,委托人小信基于对信托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货币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小信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小信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就是资金信托。14.目前市场上最普遍的是资金信托业务,那么资金信托业务有什么主要特点?
6.信托消费者可以从哪些正规渠道购买资金信托产品呢?答:信托公司有两种产品销售渠道,一种是信托公司直销,多数信托公司会建立财富中心或者销售中心等营业网点,来销售信托产品,信托消费者可以前往距离自己较近的信托公司网点购买信托产品,或通过信托公司官网联系理财经理购买;另一种是委托其他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来代理销售信托产品。因此,信托消费者既可以通过信托公司购买信托产品,也可以通过代销机构来购买信托产品。信托消费者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信托公司直销还是其他合格机构代销,都需要通过营业场所或者自有的电子渠道来销售信托产品。7.什么是信托公司,信托消费者能够在信托公司办理哪些业务?答: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保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并收取一定的报酬。信托消费者可以在信托公司办理的业务主要包括资金信托业务、动产信托业务、不动产信托业务、有价证券信托业务、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业务,以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只有商业银行可以吸收公众存款,信托公司不具备吸收存款这一职能,因此信托公司不能开展存款业务,信托消费者需要留意。8.信托公司与银行机构有什么不同?答:信托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各种金融服务业的中介组织。我国经过40多年的改革开放发展,金融机构体系日臻完善,已经形成了以大中小型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存的体系,金融体系的层次丰富、服务种类较为齐全、服务功能相对完备。其中,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除了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证券、保险、融资租赁等机构以及财务公司等,主要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接受信用委托、提供保险服务等形式募集资金,资金运用则多以非贷款的某种金融业务为主。信托公司区别于银行的主要特征,首先是不能开展吸收公众存款等银行业务,其次是信托资金的募集现阶段只能以私募的形式进行,而银行可以公开募集资金;再次,商业银行的获利手段主要是贷款,而信托公司的资金运用方式则更为多元,包括贷款、股权投资等多种方式。9.目前国内有多少家信托公司,如何确定某家信托公司是正规营业的呢?答:我国信托
1.什么是信托与信托行为?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委托人一般是指信托消费者,信托法规定委托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帮助信托消费者运营管理财产、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一般由信托公司担任;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一般是指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有权获得信托收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例如,小信委托一家信托公司帮助投资管理他合法拥有的部分资产,并和信托公司约定好投资的收益由自己获得,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用作为报酬,这就构成了一个信托行为,在这个信托行为中,小信是委托人也是受益人,信托公司是受托人。2.什么是信托消费者?如果想要购买信托产品需要达到什么条件?答:通常而言,信托消费者指的是信托行为中的“委托人”,是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特定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自己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使信托得以成立的人。在我国,信托消费者可以看作是信托产品的购买者,一般门槛较高,要求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产品的相应风险,购买资金信托产品时,如果是法人单位,要求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如果是自然人,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能提供收入证明的,就有资格购买信托产品。例如,信托消费者小信最近三年的年收入都超过40万元,那他就可以凭借近三年的收入证明成为信托公司的合格投资者。3.信托产品与理财等其他资管产品的区别?答:信托产品作为资管产品之一,与银行理财、基金保险等其他资管产品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产品购买门槛不同,信托产品购买门槛较其他理财产品高,信托产品投资者需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且信托产品起投金额大多为百万起投,其他理财等资管产品的起投金额通常有多有少。二是产品性质不同,信托产品目前为私募性质的资管产品,而银行理财既包括私募的也包括公募的。三是所有权与利益权相分离,即受托人只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受益人只享有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其他资管产品不存在该功能。四是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一经有效成立,就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具有法律关系上的破产隔离优势,当破产清算时,信托财产不受追责。五是信托管理的连续性,信托一经设立,信托人除事先保留撤销权外不得废止、撤销信托;信托的存
一直以来,信托都是高净值人群偏爱的投资项目。“门槛高”、“风险适度”是许多理财人士对“信托”的印象,同时相比一般的固收类理财产品,收益率略高一筹的信托产品尤其吸引人。然而,伴着社会平均融资成本走低,今年市场上的信托产品收益率也在逐步下降。应该如何正确认识信托和信托产品?如何在好项目和好公司进行选择?9月17日晚7点,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所长、中国信托业协会专家理事翟立宏将做客中国银行保险报学习频道直播间,分享《正确认识信托产品和公司》专题,带投资者认识神秘的信托! 直播时间及入口时间:今晚(9月17日) 19:00—21:00入口:扫描上图二维码,关注“银保学习”公众号,回复“信托”获取直播入口或者进入“银保学习”底部菜单栏→选择直播专区→直播预告,即可获得最新动态!
德国哲学家戈特弗里德·威廉·莱布尼茨说过一句名言,“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这体现了一个哲学原理,即事物具有独特性。因此,必须认识事物本身的独特性,找到适合事物发展的路径,才能得到较好的发展结果。大到国家发展,比如:我国坚持从国情出发,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探索自己道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终于走出了一条适合自己的新路、好路。小到个体的教育,我国著名教育家、原北大校长蔡元培就主张因人而异、因材施教。那么购买信托产品是否需要挑选适合自己的呢?答案是肯定的,用专业术语就是遵循“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究竟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呢?关键就在于三个核心要素。一、了解客户了解客户”是适当性管理的首要前提,只有了解了客户的基本信息之后,才能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出综合的评估。信托公司一般会通过《投资者风险适应性调查表》,来了解客户的年龄、学历、职业、年可支配收入、投资经验、投资偏好等信息,来综合判断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各信托公司划分的客户类型略有差异,一般来说根据风险承受能力从低到高可分为:不建议投资、保守型、稳健性、进取型、激进型。二、了解产品了解产品”要求信托公司必须对其向客户推介或销售的信托产品有全面的了解,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尽职调查。产品信息是投资者关注的重点,将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信托公司要充分了解其提供的产品,并严格评估信托产品的风险,建立完善的产品分级制度。三、适当匹配性适当性匹配”是适当性管理的核心环节及原则。即信托公司在对投资者及其提供的产品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将合适的产品提供给合适的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突出对于投资者尤其是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对于投资者自身来说,则需在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投资能力、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理性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信托产品。对于被评估为保守型的信托投资者来说,就不太适合购买风险评级较高的信托产品。“投资者适当性”原则非常重要,对于信托公司来说,要坚持了解自己的客户和产品,将合适的产品提供给合适的投资者,这也是对投资者的保护;对于投资者来说,更需要在了解产品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擦亮眼睛,理性选择自己的信托产品,切莫只贪图“高收益”产品,要知道,金融产品风险和收益是匹配的,“高收益”往往对应着“高风险”。“投资者适当性”强调让投资者准确找到适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信托产品。“不选贵的,只选对的”,只选最适合自己的信托产品,才是每一位投资者需要做的。
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副会长曹远征在《中国经济大讲堂》中曾分享过这样一个小故事:有一次,他在国外上卫生间的时候,就看到卫生间的一个小贴士上写了这么一句话:小偷和银行家都需要被监管,因为他们都是使用别人的钱。听到这儿,观众都笑了。不过,大伙儿仔细想想,这句话虽然听起来幽默,却很耐人寻味。小偷有警察管,那金融呢?自然也要有人监管。首先,金融是具有外部性的银行里的钱大部分都是储户的钱,储户把钱存到银行后,银行又把这钱贷款给其他人使用。这个时候,无论是储户、银行或者贷款人,如果能按照正常流程,有借有还,那自然是很完美的啦。可是,一旦出现银行取不出钱或者贷款人还不上款的情况,那储户就会面临很大的风险。所以,正是因为涉及到了第三方,这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其次风险会外溢且互相传递虽然金融机构能通过种种手段来管控自身风险,但是风险是可以外溢的,而且还会互相传递,对外溢的风险金融机构自身就有些无能为力了。举个例子来说吧,1933年大危机之后,美国就成立了全球首个金融监管机构。为啥呢?因为他们发现,造成危机的首要原因,就是因为资本市场出了问题,股价下跌。而资本市场又是靠杠杆来融资的,从银行借来的钱都投到了资本市场,一旦资本市场出现问题,银行也紧跟着出问题,随后整个经济会出问题,继而导致全面危机。也就是说,金融机构监管能力不强,管不住外溢性的风险,所以需要外部监管。而外部监管,最好的办法就是将不同的金融行业之间断开,分别监管,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分业监管,不让银行和资本市场发生业务往来,从而阻止风险的传递。不过,所有的策略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如今,面临着全球化的金融创新,分业监管的策略也在不断调整。
为贯彻落实《信托公司信托文化建设指引》和《中国信托业协会关于开展信托文化建设的通知》精神,在巩固深化“信托文化教育年”成果的基础上,中原信托紧密结合信托业转型创新要求以及年度重点工作,围绕2021年“信托文化普及年”的主题,扎实开展信托文化学习普及。中原信托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会议安排部署信托文化学习有关工作。要求全体员工严格按照“信托文化普及年”工作部署,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认真学习《信托文化常识学习汇总》知识,内容涵盖习总书记重要论述选编、银保监会领导重要讲话选编和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等。同时在指定网站与APP中设立了“信托文化常识”习题专栏,加强练习,保障学习效果。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避免人员聚集,中原信托于8月26日组织全体员工参加信托文化常识线上测试,测试结果显示:276人参加考试,平均成绩为:87.7分,达到预期效果。中原信托员工纷纷表示通过集中学习受益匪浅,了解到更多信托文化常识,拓宽了专业基础知识面,同时更清晰把握相关专业内容。信托文化的建设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我司将继续做好信托文化常识学习工作,贯彻落实“信托文化普及年”工作部署,在展业过程中践行信托文化,不断提升受托能力。
2021年5月22日上午,由中原信托家族信托办公室主办的“家庭财富管理之分化下的房地产投资策略会”活动在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总部顺利举行,近三十位高净值客户受邀出席。本次活动聚焦家庭财富中的房地产投资,特邀家族信托办公室负责人、某头部房企客研中心负责人,为大家解析家庭财富管理方法,解密当下房地产投资的趋势,探寻房地产商的投资选址逻辑。在《家庭财富管理》环节,中原信托家族信托办公室负责人朱总从家族财富管理系统、家族财富管理解决的问题及中原信托家族信托产品三个方面进行讲解,结合相关案例,立足家族财富管理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从“攻-守-传”三个维度出发,阐释家族财富从创造、保有、传承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和风险,提出了资产优化管理和配置的思路,并介绍中原信托“1+1+N”的家族信托服务体系和优势。在《分化下的房产投资策略》环节,主讲嘉宾从政策端的调控手段到市场端的楼市成交表现,详细解读了房地产市场分化的核心原因和影响房价的主要因素,提出“好城市、好时机、好项目”的项目投资分析方法,为客户进行房地产投资提供了有益借鉴。此次活动加深了客户对家族信托和房地产投资的理解和认识,下一阶段,家族信托办公室将通过系列主题活动的开展,深入了解高净值客户财富管理的需求,为高净值客户输出有价值的财富管理知识,帮助客户做好家庭财富的整体规划,协助实现家业常青与永续。
4月29日,中原信托有限公司邀请河南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会长、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赵虎林主任为公司员工开展了《民法典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信托实务的影响》专题讲座,并由该所刘冰洁律师做了《信托从业人员职务风险防范》相关培训。赵律师就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民法典》对信托实务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起草背景、重点内容及对信托实务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浅出地解读,并通过真实案例,将《民法典》及担保制度的理论内涵、司法实践与信托实务紧密结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对公司全体员工学好用好《民法典》,提升项目管理能力,防范展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刘冰洁律师选取近年来信托及金融行业内的典型违法犯罪案例,从剖析案件成因入手,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介绍了金融行业员工常见职务犯罪及《河南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三十个严禁》的主要内容,对员工强化底线意识、规范自身行为具有较强的警示作用,也对加强公司案件防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次讲座最后,公司员工就上市公司担保、流质流押规则、担保人的追偿权与清偿承受权等日常遇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与法律合规部以及讲解人进行了热烈互动,进一步加深了员工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培训达到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