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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丨故事里的家族信托—“妇偿夫债”话隔离

日期:2021-04-07

“妇偿夫债”话隔离

每一对新人都怀着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憧憬和期待,步入婚姻,组成家庭。而家庭的经营,却考验着每一位家庭成员的智慧,关系着生活的幸福程度。对企业的经营者而言,他们比普通人面临更多的风险,因此,如何保护家庭,使其成为安全的避风港湾,是每一位经营者应该思考的问题。本期我们将通过 “妇偿夫债”案,来讲述家族信托这一财富工具在家企风险隔离中的重要作用。

风险案例

A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曾是出品过众多脍炙人口的作品、颇受资本方青睐的公司,其董事长李总也是红极一时的风云人物。2011年3月,时任A公司董事长的李总在融资阶段和投资方签署“对赌协议”,协议约定2013年12月31日前A公司必须要实现上市,如未实现,A公司将面临强制股权回购等巨额赔偿。而在2013年,李总因涉嫌某贪污案被调查,A公司未能如期成功上市。雪上加霜的是2014年初李总骤然离世,而他的遗孀李夫人被迫负担对赌协议中的两亿债务,家庭财产被强制执行后,李夫人还要身背巨额负债,结局令人唏嘘。但如果李总夫妇早些将已有合法财产装入家族信托,那么结局将会大为不同。

家企混同风险点分析

案例中的A公司创始人遗孀“妇偿夫债”案,究其原因是家企财产不分及企业家缺乏隔离风险的意识,最终造成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中国创一代的圈子里,家族企业大多“以家发端”,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也很容易出现家企不分的现象,那究竟是哪些风险导致了家企混同?我们通过下图分析将其概括为三点:企业类型选择所致、企业融资担保所致和公私账务混乱所致。

 

从图中我们不难看出,当企业资产和家庭资产未做到有效隔离时,企业的风险将会蔓延到家庭,企业的债务可能需要家庭资产去偿还,严重时企业家甚至会面临牢狱之灾,就更谈不上保障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了。而家族信托则可以解决企业家面临的上述烦恼,在家庭和企业之间筑牢一道防火墙,防止企业风险击穿家庭生活。

家族信托的隔离优势

家族信托的隔离功能源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根据家族信托的定义,委托人一旦将合法财产放入家族信托,该财产的所有权就不再属于委托人,即此笔财产就不属于委托人名下的财产。但是通过家族信托合同的签订,此笔财产的运用和收益的分配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因此,即使委托人以后面临债务问题,此笔财产也实现了隔离,被家族信托很好地保护起来。当然,这里有几个限制性的条件,下文我们会予以详细说明。

家族信托的隔离功能的法律依据

《信托法》第15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时,如果委托人不是唯一的受益人,则信托继续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信托法》第16条、第27条和第29条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5条中针对信托财产保全的规定,特别强调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从司法层面确认了信托架构下的信托财产的风险隔离功能。

家族信托设立的注意事项

家族信托的设立要符合主观上的善意和财产来源合法。如果以非法财产或恶意逃债的目的来设立家族信托,那么家族信托的隔离保护功能将会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失效。

《信托法》第1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托法》第12条规定: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得到金钱与失去金钱一样,都不完全是理性的结果。历经商海沉浮的企业家们应该懂得用理性去保有财富,在企业经营的稳定期,通过家族信托的设立,合理合法的保护已有财富,为自己的家庭撑起保护伞,让家庭无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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