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近日印发了《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的处理依据作了明确规定。
《解释》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依据,界定了“小金库”的涵义;明确了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玩乐、挥霍浪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滥发奖金福利,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私分国有资产等行为的处分依据;同时区分不同情况界定了从重处分,免予、减轻或者从轻处分的相关政策界限;此外明确规定,针对顶风违纪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追究纪律责任。分析人士指出,这些规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比较强,政策界限比较清晰,有利于执纪实践中准确定性量纪。
《解释》主要明确了四条政策界限:一是立足于杜绝今后再出现“小金库”相关违纪行为。对于两办《意见》印发前存在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能够自查自纠的,视情节轻重,可以免予、减轻或者从轻处分。二是配合正在开展的专项治理工作,对于在“小金库”治理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等行为的,要求从重处理。三是注重建立长效机制,通过对设立“小金库”的衍生违纪行为明确处分依据,加大对使用“小金库”款项挥霍浪费、谋取私利等行为的追究力度,从源头上削弱设立“小金库”的利益驱动力。四是突出重点,务求实效,考虑到“小金库”违纪行为非常复杂,本着急用为先、注重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对较为突出、危害较大的问题先行作出规定。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小金库”问题,多次明令禁止,要求坚决治理。但近年来,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设立“小金库”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小金库”的存在,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的流失,削弱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影响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而且诱发和滋生了一系列腐败问题。
今年4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今年首先在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专项治理,然后再逐步扩展到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央纪委此次制定专门规定,将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纪行为,能够更好地配合正在开展的专项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