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1-06
信托是一种收益率相对较高,风险适中,并由专家理财的金融产品(详见附表),与其他金融产品相比,具有以下两种优势是其他金融产品所无法比拟的。
一、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安全性的特点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安全性的前提,所谓安全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信托财产不受政治、经济、外汇管制、债权诉讼、子女或受益人管理不善等因素影响,在出现财产纠纷时,能够免于被没收;其二,信托财产的债权人对信托财产不得请求强制执行或拍卖;其三,信托财产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信托财产的债务抵消。这种安全性实际上秉承了信托最古老的宗旨,为个人的家庭财产提供保障,并保护私人的资产不受非法侵害。
案例:财产隔离和保护
李先生从事外贸生意,这几年对外出口形势很好,李先生和妻子努力工作,为自己挣下了百万家财。夫妻俩有一10岁的女儿,由于生意繁忙,没办法照顾到她,只好交给她外婆照顾。由于从事外贸生意,李先生很担心万一哪天由于客观原因未能按订单交货,那就要赔上一笔较大的赔偿金。为了让女儿将来的生活有一定的经济保障,李先生想为孩子留下一笔钱。
经过多方咨询,又找了一些金融界的朋友商量,李先生夫妇决定投资信托产品。有了这个想法后,李先生自己买了一些关于信托的书来看,了解了一定的信托知识,最后决定购买当地一家信托公司推出的一个3年期组合投资信托计划。他们一共投入10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这个信托产品,并确定女儿作为唯一的财产受益人。做完这一切,李先生和妻子总算松了口气,觉得这下子不用成天提心吊胆了,不管怎么说,孩子的优质生活有了保障,对父母来说算是解决了最大的一块心病。
没想到,过了两年,李先生夫妇在一次生意中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不仅自己所有的积蓄血本无归,还欠下一屁股债。为了还债,吴先生夫妇把他们早年买下的一套别墅和家中的两部轿车都出售掉,却仍然没有还清债务。这时,李先生的债主得知夫妇俩人还有一笔100万的信托投资,便向法院提请要求取得这笔信托财产的收益权。法院受理后进行调查,发现这笔信托财产的受益人并不是李先生而是其女儿,根据《信托法》规定,驳回了债权人的要求。李先生为女儿设置的信托资金终于发挥了作用。如今,李先生已经还清了所有的欠款,决心重整旗鼓,东山再起。先前设立的信托资金为他们解决了最大的后顾之忧。
点评: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有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李先生的女儿是他设立的信托资产的唯一受益人,这是当初在契约中特别强调的,因此李先生的债主无法剥夺他女儿享受信托资产收益的权利。如果当初李先生没有想到为孩子留下这么一笔财产,在他生意失败后,可能会觉得失去动力,一蹶不振,也就不会有后来的重新努力和奋斗了。
二、 信托计划较为灵活,信托财产和投资领域均可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