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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丨信托知识百问百答(二十三)

日期:2021-12-20

111.信托消费者假如想购买某家信托公司的产品,但对信托知识又不够了解,想快速的了解学习一下,请问有什么办法么?

答:在购买信托产品的过程中,信托消费者可以积极参加信托公司举行的投资者教育活动,增强对信托产品和信托知识的了解程度。通常信托公司会以以下六种形式开展的投资教育活动:第一是在销售信托产品时,主动介绍产品的相关信息,帮助信托消费者充分了解产品的特点;第二是在营业场所张贴海报、宣传标语等,起到产品宣传、信托基础知识普及等目的;第三是制作信托基础知识、信托产品介绍、风险揭示等宣传手册,放置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供信托消费者取阅;第四是在信托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官方渠道开设教育专栏,帮助投资者深度了解信托行业与产品;第五是举办或积极参加监管部门、协会面向信托消费者举办的专题讲座、研讨会等线下宣传教育活动;最后是设立咨询服务热线,直接解答信托消费者的疑问。除了参加投资者教育活动外,信托消费者还可以通过查阅信托相关书籍、持续关注信托媒体信息等方式,积累信托相关知识。

112.信托消费者可能收到一些机构发送的培训沙龙短信,这些内容可信吗?

答:在资管新规发布后,金融机构不断加强投资者教育方面的工作,来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并持续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投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不少金融机构通过线上课程培训、线下沙龙交流等形式,来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为投资者讲解金融市场、资管市场的发展动态。在确保信息来源可靠的前提下,信托消费者可以多多参与这些投资者教育活动。但也需注意,这类活动是不会发生钱财交易的,信托消费者需要警惕一些不合法机构以牟利为目的开展的违规活动,并谨记“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113.对于一个信托消费者,能够从信托公司获得哪些方面的投资者教育内容?

答:为了保护信托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信托公司会开展广泛、经常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建立健全投资者教育制度,将投资者教育落实到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将从知识普及、风险揭示、依法维权等方面开展投资者教育。主要包括六个方面:一是普及信托基础知识及信托行业的政策法规;二是介绍各类信托产品的结构模式、风险及收益特征等;三是提高信托消费者对投资风险的认识,告知信托消费者“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帮助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四是普及防范金融诈骗知识;五是告知信托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六是告知信托消费者行使救济权的途径,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

114.在购买信托产品过程中,信托消费者如何了解销售人员行为是否合规?

答:在销售人员推介产品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行为就可以判定为其行为不合规。第一是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最低收益;第二是进行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第三是夸大公司经营业绩或者恶意贬低同行;第四是推荐与信托消费者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信托产品。当销售人员出现以上行为时,信托消费者可以向信托公司或信托业协会投诉。例如,在向潜在消费者小信推销产品时,信托销售人员对小信做出了保本保收益的承诺,这时,小信应该提升警觉性,清楚地认识到这种承诺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且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并及时向信托公司或信托业协会进行投诉,以保障自身权益。

115.设立信托时,书面文件上应该写明哪些要素呢?

答:设立信托时,相关书面文件首先应当写明五大要素:一是信托目的。设立信托必须要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二是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是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四是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设立信托,必须要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五是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除此之外,书面文件上还可以载明信托的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因此,信托消费者在设立信托时,需要特别核实书面文件上的关键要素是否明确填写,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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