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3-01
家族信托,似乎从一开始就被“神秘光环”所笼罩,即使对于高净值客户而言,大部分也只是听说过、初步了解过,并没有特别深入地探究。那家族信托最早是怎么产生的呢?今天让我们一起来一场家族信托的“前世”之旅,共同揭开家族信托的“神秘面纱”!
家族信托“前世”
第一站:公元前510年,古罗马时期
家族信托的雏形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当时的罗马法律适用对象仅限于罗马公民,外来人和解放自由人(指曾是奴隶,后被解放的自由人)都没有遗产继承权,妇女的继承权也受到了严格限制。为了规避遗产继承权的限制,遗嘱人将自己的财产移交给了自己信任的第三方,要求其代为管理和处分遗产,用以保护遗嘱人的妻子和子女的利益,从而间接实现遗产继承。
第二站:11世纪—13世纪,英国封建社会
11世纪至13世纪的英国,很多教徒为了表现自己虔诚的宗教信仰,热衷于在自己死后将土地捐给教会,以期获得进入天堂的资格。但是当时英国有法律规定,捐给教会的土地免征役税,这样一来,一方面教会的土地不断增加,一方面又不交税,损害了皇室的利益。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国王在13世纪颁布了“没收法”,禁止人民死后将土地捐赠给教会。此法一出,虔诚的教徒们也想出了变通之术,他们将土地转让给第三人去经营管理,该土地产生的收益全部捐赠给教会。这样一来,教会只享有土地的收益权,土地依然需要缴税。由于又可以开心地收税了,国王便默许了这种制度的存在。这就是USE制度,也是现代信托制度的起源。
第三站:公元223年,白帝城托孤
国外的家族信托在发展着,那我们中国的家族信托有没有起色呢?其实,在我们中华五千年的文明中,也有类似的情况出现,例如,中国历代朝廷中的“顾命大臣”一职,就类似于早期信托结构中的受托人角色。在这里,我们举一个比较著名的例子—白帝城托孤。
《三国志》记载:章武三年(223年)春,先主于永安病笃,召亮于成都,属以后事,谓亮曰:“君才十倍曹丕,必能安国,终定大事。若嗣子可辅,辅之;如其不才,君可自取。”亮涕泣曰:“臣敢竭股肱之力,效忠贞之节,继之以死!”
简单来讲,如下图所示,刘备作为委托人,将信托资产蜀国政权交付给受托人诸葛亮进行管理,受益人为刘禅且受益人可变更,并设置了监察人李严监督诸葛亮的行为。
从上面的发展我们不难看出,利用信托概念解决传承问题在很早之前就已经出现了。但是,当时的这种结构并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各种方面也没有发展的特别完善,那家族信托又是怎样通过一步步的进化,发展成今天的模样了呢?且听下回讲解,我们下集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