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中心400 687 0116

关于我们

为客户打造优质金融产品 实现与客户的共同成长,为中国信托事业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专题研究】信托公司信托文化建设(三)

日期:2021-06-25

中国传统文化蕴涵与信托文化相通的精神

信托文化在制度化和行为化方面的内容主要来源于国外,但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在精神和观念上有与信托文化大量相通之处。首先是“忠诚守信”贯穿于中华民族历史,其次许多政治、社会和经济的案例也体现了部分信托的精神,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创新意识。

1.汉语语境下的信任与信托

要了解“信托”,那么就必须了解“信任”,因为“信任”和“信托”互为表里。在英语中,信托和信任都是Trust,而在古代汉语中,“任”和“托”是近义词,都有担当、承担的意思,如《左传》中“臣不任受怨”和杜诗中的“真堪托死生”。学者郑也夫从语言学的角度分析说,信任多为动词,出发点是主体,即判定对方有信用与否,在讨论社会道德程度时,因为涉及互动的社会行为,包含对社会各个主体态度和能力的判定,所以多用“信任”一词。

而信托,本质是一种社会性的交易行为,在正常情况下,信托行为一定伴随着明显的决定过程。只有在人们认为其他人能更好地保护某些事物或者使它们提质增值时,才会采取信托的方式,信托明显是以先前的信任作为基础的。由此,可以判断,信任是信托的心理基础,信托是信任的一种外化表现和行动。

重承诺守约定的观念在我国先秦时代已经产生。诚信和信任的观念经儒家反复的谈论和倡导,被看做个人能否成功(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商业是否规范(儒商的义利兼顾),社会能否存续(民无信不立)的关键,成为中国社会的道德基础,在漫长的演化中,诚信和信任的主要思想注入国民性中,虽在一些特定的历史时期遭遇反动,但自始至终都有无数道德高尚之人将“信”作为人生信条并用以指导实践,即使付出生命的代价也在所不惜,高风亮节,彪炳青史。

2.我国传统文化与信托文化的相通之处

在中国传统文化重要经典《论语》中,有诸多与作为普通法之精粹的信托精神的连通点。

(1)“主忠信”与忠实义务

孔子一贯强调“主忠信”,把人们的信任关系视为族群、邦国的生存之本,《论语》中“信”字出现38次,有16章提到了“忠”,在同类字眼中出现频率很高,孔子思想的流传和光大 ,成为中国社会的道德基础。

而信托也正是“无信不立”。如果不是对受托人的诚实信用和专业能力充分信任,委托人绝不敢冒风险,把自己辛苦积累的财产轻易交付他人持有、管理和处分。因而,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无疑是信托得以创设的前提,信托必须立足于信赖的基础之上。

而这一信任的前提在于受托人对委托人所托之事竭尽其力,忠于所托。这就是受托人应当具有的基本义务——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

信托成立后,面对委托人的莫大信任,受托人首先赋有忠实义务,即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的唯一目的,只能是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这一目的必须是纯粹的、无杂质的,即受托人不可一面为受益人利益,一面又为自己或其他第三人利益行事;更不可以为了自己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而牺牲受益人利益。信托要求的这一忠实义务,恰与孔子大力倡导的“文、行、忠、信”四教中的“忠信”原则契合。

忠要求在受托替别人办事时,须做到尽职尽责、一丝不苟,即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信要求一是说话信实,二是信守承诺。对于忠信的价值,孔子给予很高评价和期待:言忠信,行笃敬,虽蛮貊之邦,行矣。言不忠信,行不笃敬,虽州里,行乎哉?(卫灵公第十五)按照孔子关于“忠信”的教导,受托人应该以此精神对待信赖自己的委托人。作为信托公司,若有了“忠信”品牌,就可受到委托人广泛的尊重和信赖,大行其道。

孔子对“忠信”的高度重视,深刻地影响了其弟子们。“忠信”的观念经孔子及其后继者一而再,再而三地谈论和倡导,被看做一个人之可否,一个君子之成败,一个政府与社会之存亡所系。

如曾参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学而第一)曾参为信托受托人提出了具体修行的建议。现代受托人应时常反省、复盘。如果受托人具有反省意识,持之以恒检讨行为,其优秀品质一定会日积月累,不断提高。

(2)“临事而惧”与注意义务,“好谋而成”与投资义务

“临事而惧,好谋而成”,即遇事谨慎戒惧,意思是遇到事情应谨慎对待,做事要分析、考虑,谋划得充分才能成功,出自《论语·述而》。“临事而惧”正是注意义务要求受托人的必有态度。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或者处分,是为了受益人最大利益,必须以最大勤勉之精神和格外谨慎之态度,履行其作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在接受所托时,受托人应时刻怀有“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之心。

受托人仅仅是“临事而惧”还不够,因一味戒慎,最终可能导致受托人无所作为。在信托的积极化趋势中,受托人还须具备“好谋而成”的能力。比如,在管理、运用信托资金时,对所欲投资或融资项目要有高标准、严要求,还要切实防范因公司利润压力或员工过度激励等不恰当的安排,放松信托项目的风控标准。

注意义务还要求营业信托的受托人应真实具备其对外宣称所具有的或者是被合理期待所具有的特殊的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受托人脚踏实地、一丝不苟、持之以恒地履行好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是信托制度的根本要求,是信托事业在中国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能没有宏大格局,不能没有坚毅意志。以忠信为指引思想标尺,以审慎为统领决策的圭臬,以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指导行动的利器,奉献于重任远道,是信托业急需补充的精神能量。打通信托精神与中华文明优秀传统之间的血脉联系,使之相互融合,共同演进,生机盎然的信托之花才能在富有中国文化营养的土地上持续绽放。

3.我国古代体现信托精神的案例

(1)白帝托孤与遗嘱信托、受托人义务

虽然按现代信托理论,受托人诸葛亮并未取得受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权(legal title),诸葛亮更像是个职业经理人。但是这并不妨碍他成为“受托人”的典范。

用家族信托的视角和语境来诠释“白帝城托孤”这一历史事件,蜀汉先帝刘备是委托人,他基于对诸葛亮的信任,将信托财产——蜀汉的军政大权以及一国之命运,交付给受托人诸葛亮,并指定后主刘禅为受益人。诸葛亮承诺受托之后,以其实际行动完美履行了受托人责任,从忠信、谨慎、勤勉、进取、清廉等方面彰显了信义精神,诠释了受托人该当如何履行五大义务。

第一是以“人之忠也,犹鱼之有渊”的精神履行忠信义务。忠信是受托人的首要义务,是指受托人必须以受益人的利益作为处理信托事务的唯一依据,不得在处理事务时,考虑自己的利益或为受益人之外的其他人谋利益。诸葛亮在《兵要》中讲道:“人之忠也,犹鱼之有渊。鱼失水则死,人失忠则凶。”意思是说,人有忠诚的品行,就像鱼儿有了水。鱼儿离开水会死,人失去忠诚的品行就会有危险。

刘备去世后,诸葛亮被刘禅尊称为“相父”,位高权重,总揽军政,诸葛亮完全有机会取刘禅而代之。但诸葛亮作为受托人,始终坚持忠信,遵循“信托”目的,为受益人利益一心一意付出,管理好信托财产——蜀汉政权,从未有过窃取国祚、将信托财产转化为固有财产的念头。同为托孤大臣的李严诱劝他称王并加九锡,诸葛亮严词拒绝,认为这是不义的行为。

第二是以“临事而惧”的态度履行谨慎义务。谨慎义务这要求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必须采取合理的谨慎,不能是因为仅关系他人利益而无关己身就草率行事,需警惕、精明、小心,做到适当的注意。

诸葛亮对待刘备所托付的管理蜀汉军政大事的态度是“临事而惧”,正所谓“诸葛一生唯谨慎”。在三国鼎立的格局下,蜀汉实力相对较弱,面临灭国的巨大风险,难以把握充满不确定性的“天意”,诸葛亮选择的态度是倍加勤勉,谨慎小心。

在第一次北伐时,魏延曾献计,请求率兵发子午谷,奇袭长安,毕其功于一役。但诸葛亮认为道途险阻,情报易泄,一旦失利,则精锐尽丧,邦国灭亡,因此并未听从魏延计谋去冒险走捷径、一博取天下,而是坚守先取凉州,蚕食曹魏的稳扎稳打、步步为营的方略。

第三是以“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实际行动履行投资义务。投资义务要求受托人要主动作为,受托人虽然要关注安全性,但不能仅为规避投资风险而拒绝投资,无所作为,让信托财产处于闲置状态。因此,受托人不仅要执行谨慎义务而“临事而惧”,还须“好谋而成”,运用专业知识对信托财产进行生产性的管理和运用,保证信托财产的收益。

诸葛亮五次北伐,树立了蜀汉威武自强的形象,对曹魏的统治构成严重威胁,充分反映了诸葛亮有所作为、积极进取的态度。

第四是以“事无巨细,咸决于亮”的风格认真履行亲自管理义务。亲自管理义务这是指受托人受信赖关系的约束,亲自、直接管理信托事务。因为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赖而设立,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受托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除非有特别情形,对受托事务应亲力而为是信托的应有之义。

对刘备交付的如此重要的“信托财产”,诸葛亮宵衣旰食、夙夜在公,事无巨细,亲自处理,唯恐别人不如他那样尽心尽力。例如,诸葛亮在北伐时给运输部门的一份文书指出“计一岁运,用蓬旅簟十万具” 。身为丞相,对一年运输所费车船、篷布、船桨、竹席的数量都了然于胸,反映了诸葛亮重视实践、深入基层的作风,体现了他事必躬亲,以至“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精神。由小见大,对其他重要军政事务,诸葛亮更是倍加用心。第五是以“俭以养德”的修养践行无酬主义精神。诸葛亮高居相位,从未利用受托人的有利地位进行自我交易,为自己家族谋不当利益,如诸葛亮曾说:“吾受赐八十万斛,今蓄财无余,妾无副服。”说明自己并不牟取额外的收入,又如他临终所言:“臣死之日,不使内有余帛,外有赢财,以负陛下也。”在诸葛亮的表率下,蜀汉前中期各级官吏大致能做到奉公守法,蜀汉政治呈现出清明高效的状态。

在英国,长期以来民事信托十分发达,无酬主义颇为盛行,人们视受托为社会荣誉,不计报酬,无偿信托因而长期存在。在营业信托为主的今天,受托人提供受托服务,按照信托约定收取佣金。诸葛亮清廉的事迹给我们的教育意义是,身为受托人,只应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收取报酬,而不能倚杖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名义上的所有者和实际上的管理者的特殊地位,为自己或亲友或其他第三方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在“白帝城托孤”这一家族信托中,诸葛亮以其实际行动完美履行了受托人责任,彰显了“信义”文化,主要体现在忠信、谨慎、勤勉、进取、清廉等方面,诠释了受托人五大义务和精神——忠信义务、谨慎义务、投资义务、亲自管理义务和无酬主义。

(2)红楼祭田与家族慈善信托

在信托领域,一般认为红楼中所描写的“祭田”具有家族慈善信托的某些因素。《红楼梦》第十三回秦可卿这样说:“便是有了罪,凡物可入官,这祭祀产业,连官也不入的。”这句话说明祭田具有独立性,有隔离风险的功能。祖茔,即祖辈的坟地,就是家族的祭祀产业。祭祀产业不是个人私产,而是家族公产,是一种类似集体产权的产业,属于整个祖宗家族,而不是某个具体个人。朝廷查抄祭祀产业面临很多困难,核算、分割、管理的难度很大。而且古人讲究“敬天法祖”“慎终追远”,不没收祭祀产业,是皇帝表示对“敬天法祖”这一“普世价值”的尊重,除非谋反等十恶不赦的重罪,一般不会剥夺家族的祭祀权。

基于祭田的风险隔离功能,有以下三个安排:第一,在祖坟附近多购置农场、房产和田亩;第二,设立家族学塾;第三,族中长幼按照族规,每年轮流掌管。这样的话,产业每年流转,没有恶性竞争,也没有典当变卖家产的风险,后代即便犯了罪,财产也不会充公,而且子孙也有了生活和教育的保障。从设立的目的来看,祭田的受益人是族人,虽然救济的范围受到家族大小的限制,但是在明清大家族较多,实际的受益人人数不少,所以,祭田是在一个受限范围内的家族慈善信托。

以慈善救济为特定目的,建立在独立财产的基础上,以财产运作来支持慈善,还有监察人制度,这些特点表明祭田制度已经有家族慈善信托的某些特征。

(3)校检库制度与官营信托

宋代出现了一种类似官营信托机构的检校库,拥有管理宋人存放的财物以及无主的货物、财务等职能。不过其最主要的作用其实是代为保管遗孤的财产。根据宋代的法律法规,只要是父母双方都已不在世的孩童,官府有责任将属于他们的财产核查清记录,并放入检校库中代为保管,再为孩子选择一位合适的监护人,而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费用便都由检校库负责,等到孩子长大之后,检校库再将之前存放的财产还给他们。

这一制度给失去双亲的孩子提供了保护,不仅是保障了他们的生活,更保障其财产不受别人觊觎。浙西提点刑狱胡颖曾审一案:有一孤儿被其叔夺去了财产,被迫流落在外,后来在好心人的帮助下将其叔叔告到了官府。依照检校制度的规定,胡颖判处其叔“决脊仗十五,编管五百里”。可见检校制度对于孩子的权益保护作用是巨大的。

同时由于孩子尚在未成年状态,根据检校制度,他的财产都要“从官司检校”,即将财产交由检校库代为保管。除此之外还为他指定了合适的监护人“随分教导,并视其衣服饮食,加以以长育之”,所有的费用都从官方保管的财产中扣除。这项极具人性化的制度保障了孩童的财产权益和人身安全,减少社会中因为财产的分配问题而引发的社会和家庭矛盾,是一项极为利民的政策。

检校库的副业放贷也做得风生水起。宋神宗检校库官员吴安认为把大批财产闲置于检校库,缺乏持续性,如果投放于市场,则能实现永续经营的效果,从此检校库将代为管理的财物投放到市场中去盈利。

检校库证明了其实在千年前的中国已经有了类似官营监护信托的制度,虽然检校库的作用有利也有弊,但究其本身的出发点和不断完善的制度来看,都是为了能够保障百姓财产权益,推动宋代经济的提升。

(三)我国当代对信托文化的丰富和发展

1. 信托法规的颁布修订对信托理念的深化

中国在将信托制度引进并成文法化的过程中,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审慎考虑多种相关因素,反复研究后,在引入信托核心思想和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信托法律体系。

首先,信托被定位为一种以商事应用为主的财产管理制度,虽然相较英美国家较为狭窄,但从国外法律制度移植的角度来看,是慎重稳妥的。而且,信托的特色也正是体现在其财产管理方式上,其他的功能可以认为是财产管理功能的发展和创新。

其次,信托的四项基本要素得以通过立法完整确立。《信托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给出了信托的定义,重点是突出了所有权和受益权分离,在中国法律体系下增加了信托受益权这一特殊的权利类型。《信托法》关于信托财产的各个条款,明确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将其作为委托人、受托人之外的独立财产赋予了特定的法律地位,并由此自然衍生出了信托的有限责任原则。为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信托法》也着重强调了受托人的管理责任。

最后,我国信托法律独具特色地赋予了委托人对信托更大的管理权。考虑到信托关系在中国根基尚浅,在社会大众中,甚至在商事机构间,对信托的理解尚不到位,信托文化并未形成。同时,信托引进之初,主要是为了在计划经济色彩浓厚的金融行业引入市场化的新兴力量作为补充,调动社会的财富资源服务经济建设。因此,通过赋予委托人较大的管理权限既符合信托的应用场景,也便于信托这一新鲜事物的推广。

此外,立法者的远见还体现在以《信托法》为代表的中国信托法律制度,在务实之余仍做到了“不忘初心”,在立法中为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留下了制度空间。使信托制度不仅能够服务于金融行业、商事领域,未来更能够成为中国基本民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中国的信托制度,完整保留了信托制度的思想精髓和制度内核,充分考虑了当时历史条件下的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空间,为信托制度在中国落地生根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当前信托已成为金融行业娇子,信托被社会大众更广泛地接受,信托制度在新的领域正逐渐发挥作用,都充分证明了信托移植筑基过程的科学性。

2.信托业务转型升级体现的创新文化

信托业处在增速回落、结构调整,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换的关键时期,顺应新时代发展,主动加大业务转型创新力度,不断提升自身专业能力,发扬创新精神,践行服务实体经济的使命文化。信托公司通过开展供应链金融、产融结合、国企混改、纾困基金、小微金融、普惠金融等业务,加大了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通过产业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助力新基建、国家大型基础建设工程项目。在投资信托领域,信托公司的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更加注重多领域多模式探索。

信托业将继续坚定推进转型创新,以回归本源业务为核心,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以服务人民美好生活的目标,坚持发展具有直接融资特点的资金信托,发展体现专业能力的投资及资产配置信托,发展以受托管理为特点的资产证券化、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等本源业务,提升发展质效,努力顺应新时代信托文化内涵要求。

3.党建文化与中国信托文化的社会主义特质

中国信托业以党建文化引领信托文化建设自觉地、系统地开展,从而使得中国信托文化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质,是中国信托文化建设的最鲜明特色。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的领导是信托业践行服务实体经济、坚持奉献社会、提高自身存在价值的精神指引。

总的来说,信托公司以党建责任指导和引领行业服务实体经济、保障社会民生、强化受托责任、推动生态环保、持续合规经营,可以有效保障信托文化建设的贯彻落实。信托公司在实现行业自身发展的同时,也努力实现行业与社会的和谐互动和良性发展,扩展了信托文化的内涵。

4.建立体现信托文化精神的企业文化

随着国家金融改革的深化以及实体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以及资管新规出台和打破刚性兑付的倒逼,行业风险持续暴露、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等都唤醒了信托公司重视企业文化塑造的自觉,各家信托各显神通切入企业文化建设,力图打造其品牌核心竞争力,抢占市场制高点推动转型升级。

如不少信托公司将信托文化建设作为公司重要的战略规划,把信托文化建设摆在同企业文化建设同等重要的地位,致力于信托文化与企业文化的融合,力争将公司自身特质与信托文化核心特质相融合。例如有信托公司梳理本公司的文化体系,提炼出具有信托文化精神的企业文化,并编制企业文化手册或画册;还有信托公司突出正面引导和负面清单管理,在员工行为规范上做出严格规定;还有信托公司通过视觉识别系统,运用明快的形象使信托文化可视化。

首次系统性提出信托文化建设

信托制度有着数百年的传播、发展历史,在世界各国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信托制度,并产生了丰富多彩的信托文化。对英美国家而言,信托文化是其社会文化、法律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对移植信托制度的国家而言,信托文化更多是伴随着信托制度和信托业务的发展成为其商业文化、金融文化的一个分支。但总的来说,信托文化在各国都是作为信托制度和信托业务发展的一种附随成果。各国虽零星有对信托文化的研究和总结,但从未将信托文化提升为一个需要主动去推动、建设的对象的层次。

而如今,我国首次系统性提出信托文化建设,是在充分研究了信托发展历程,总结我国信托业发展经验,把握信托发展内在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做出的一大创举。首次系统性提出信托文化建设,是对信托发展规律总结的必然要求、是对信托业发展的积极贡献,更是向世界介绍分享中国经验、传播中国智慧的具体案例。开展信托文化建设,是对信托发展规律进行总结后的必然选择。中国的高速发展,大大加快了移植而来的信托制度的“进化”速度。改革开放后短短四十年,信托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现在已经走进了中国金融舞台的中心,并在公益、民事等更多领域逐渐发挥作用。通过对各国信托发展的历史进行研究可以发现,信托制度、信托功能的发展变化与信托文化的发展变化不是“自变量”和“因变量”的关系,而是互相作用的关系。信托文化通常会反作用于信托制度,激发信托发挥新功能。通过对信托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认识到系统科学地对信托文化进行研究,开展信托文化建设,是推动信托发展的必然选择。

系统性进行信托文化建设,对信托业的健康发展能够作出突出贡献。当前,中国信托业正处于从“中级阶段”向“高级阶段”迈进的过渡期。甚至信托还需要通过“慈善信托”“服务信托”等方式,在社会治理方面发挥作用。这就意味着信托需要超脱于金融领域,获得全社会的广泛认可。若没有对信托本质的深刻把握,全社会没有形成对信托基本理念、基本规则的共识,信托在更高级、更复杂阶段的健康发展就无法得到保障。系统性进行信托文化建设,在全社会范围内传播信托理念,促进社会对信托增加了解、达成共识,让信托文化成为信托业健康发展的“稳定器”,成为打造诚信社会,推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

首次系统性提出信托文化建设,是分享中国经验、传播中国智慧的良好机遇。信托制度尽管发源于英美,但信托文化中忠诚、信义的核心内核普遍存在于各个国家和民族之中。信托的灵活性和海纳百川的特点,也允许各国在移植信托制度的同时,不断丰富、发展信托制度,为信托添加入具有自身特色的内容。中国作为唯一古代文明不断延续至今的国家,作为经济规模位居世界第二的经济体,对世界的贡献不应仅仅局限在经济层面。尽管信托制度是舶来品,但是与信托相近相似的观念在我国早已有之,而目前我国开展的信托实践和改革,又将为信托注入新的活力。通过系统性的信托文化建设,为信托赋予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内涵,既是对信托制度的贡献,更可以借此向全世界分享中国经验、传播中国智慧。

摘自:《2020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