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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究】信托公司信托文化建设(二)

日期:2021-06-23

一、信托文化探源与信托文化建设被首次提出

信托自起源至今,经历几个世纪的发展,不仅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得到广泛应用,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也广为传播。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在信托实践上作出卓越贡献,相伴生的信托文化的细流逐渐涓汇为一片澄澈的“四大湖区”——“忠诚守信、持续稳定、财产独立、灵活创新”。

中国古代虽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信托文化,但是“忠诚守信”始终贯穿于中华民族精神的始终,类似信托的财产安排也层出不穷,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创新意识,这些都为中国信托文化建设事业提供了养分。

在当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下,在监管机构的倡导下,中国信托业在融汇国内外信托文化自发探索的经验基础上,自觉而系统地进行信托文化建设,信托文化的历史之河将从“四大湖区”中缓缓流出,为中国信托业乃至世界信托业的发展提供滋养。

二、国外信托文化的自发实践与经验借鉴

罗马法在中世纪产生了分化,英格兰在立法进程中逐渐抛弃了罗马法的形式和主要内容,但是部分吸收了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尤其是衡平精神,结合其特有的土地保有制度,经历了从农耕文明到工业文明的转变后,最终形成了现代信托,同时信托文化“忠诚守信、持续稳定、财产独立、灵活创新”四大核心特征的基调也确定下来。

英格兰的信托法在英国殖民扩张的过程中逐步扩展到美国、中国香港、印度和澳大利亚等地。美国的信托文化与商业文化结合较好,较早地形成了以有酬主义、商事信托为主的风格,辅以民事信托,形式多样、包罗万象,信托四大特征尤其是灵活创新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法人受托高度发达。而美国的信托法又扩展到除魁北克的加拿大和其他美属领地,其中夏威夷出现了首个华人设立的信托公司。

日本的民法系统虽然继承自德国、法国,但是信托法主要受到英美的影响,又历经政治外交的动荡,信托文化的发展跌宕起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结合民族精神催生出多元化发展的信托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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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大陆国家直接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这些国家主要通过修改本国的大陆法制度,部分或全部实现信托的功能,信托文化色彩略显单薄。

总体上看,各国及地区信托文化的发展,虽因国情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是围绕“忠诚守信、持续稳定、财产独立、灵活创新”四大特征趋同发展的特点十分明显。

我国信托业自改革开放后恢复设立发展至今,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如今系统性提出信托文化建设,可借鉴其他国家积累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托文化成果实践。

本章选取了英美日这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介绍。

1. 英国

作为信托发源地的英国,其强大的教会、法制的观念、衡平法院的存在,都为英国民事信托的起源及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奠定了信托四大特征的基调,深入人心的信托观念和忠诚主义,也为英国信托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保持个人受托的主导地位提供了文深厚化基础。

(1)英国信托发展历程

信托的雏形——“用益”发源于英国13世纪,它的产生和发展与英国的财产所有权、土地所有制有着直接联系。在农业社会时期,土地资源既是财富的主要形态,更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根基。但当时英国社会对盛行的教会遗赠行为有“没收条例”的限制,于是人们设计出用益制将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等进行分离。同时,当时的英国固守封建制度且政治动荡频繁,人们为了实现规避沉重的封建赋税、规避长子继承制、规避《死手律》、规避战争战胜方没收土地等自由处置土地的意愿在社会需求层面推动了用益制的迅速发展。这是“灵活创新”和“财产独立”两大特征的最初萌芽。

在制度层面,用益制与当时的普通法在诸多方面存在重大冲突,只受到以“公理与良心”为裁判标准的衡平法院的支持。用益制也导致了王权封建税负的大量流失,亨利八世在1536年和1540年制定颁布了《用益法》和《遗嘱法》,其中关于用益的分类为现代信托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规定的若干不受其调整和规范的例外情况,在实践中逐渐演变成为现代信托。

早期信托(用益制)的设计多是适用于围绕对土地的照管处置,信托目的多是为保证受益人可以得到土地收益。当时的受托人处于“消极地位”,他们不能随意处分受托财产,需严格遵循委托人的指示处理相应事项。进入工业社会时期,工业生产、商业贸易和金融服务等逐渐成为更能创造财富的方式,股票、债券、抵押等资产形式逐渐成为主要的财富形态。传统贵族家庭从广置土地转向实业投资和商业贸易,但这些财产处理模式需要投资的专业性并具备一定的风险性,用益制度向针对“动产”设计的现代信托制度转型。

此外,财富观念也从确保财富存在并在家族内传承,转变为把财富作为投资增值手段,确保在一定风险下,让财富产生更大的利润。受托人从早期信托中只单纯持有财产的“消极地位”转为了对财产享有经营增值权利的“积极地位”。在此过程中,利己主义逐渐破坏了古老的商业形式,受托人基于信息不对称和谈判力强势,很容易产生机会主义行为。18世纪,休谟对此作出系统性论述,认为人的慷慨是天然有限的,仅凭受托人个人道德而做出的承诺是脆弱不堪的。休谟由此指出,计较利害和不计较利害的交往应该得到区分,对于计较利害的商业交往,应有一系列保障措施,以规范当事人的行为,从而确保商业活动是对等互惠的(reciprocal)。

恰逢休谟的《人性论》出版之际,南海泡沫(South Sea Bubble)事件爆发,包括牛顿在内的众多投资者损失惨重。殷鉴不远,信托关系和信义义务等观念在此后经常被呼吁以促进商业为目的,借以规范商业行为,便利商业交易。由此,信义义务等信托文化观念再也不是与现代商业和金融实践相隔绝的非商业价值观念的集合了,这些信托观念逐渐成为屏障机会主义行为的“安全阀”。

(2)信托业务体现的信托文化——绅士精神和法制观念

英国作为现代信托的发源地,其根深蒂固的绅士精神为英国信托数百年的发展提供了深远的文化基础,使英国信托至今仍保持着个人受托的主导地位和民事信托的浓厚色彩,奠定了信托文化四大特征的基础。

首先,以“无酬主义”强化了受托人“忠诚守信”的义务。英国社会中一以贯之的贵族精神作为人们行为规范的核心精神,对英国有着强大而持久的影响。绅士文化正是在贵族精神的基础上,结合英国中间阶层积极进取的文化价值观念,逐渐成为了英国文化的精髓,并作为英国人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标准。尤其体现在信托的发展上,早期英国信托的受托人常由社会地位较高的牧师、律师等人担任,他们将信托视为一种荣誉,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是出于道义上的责任感,愿意担任不计报酬的受托人,使无酬主义在英国信托中得以长期存在。同时,“忠诚守信”作为其文化信仰中的道德基础,也为英国社会形成良好的信托观念打下了基础。

其次,通过法制保障了信托的“长期稳定”和“财产独立”。英国受到以罗马信托公司信托法为蓝本的教会法和日耳曼习惯法的深刻影响,法制的社会观念深入人心,受到社会认同的民间制度安排较容易以法律的形式得到确立。最初用益制就是在宗教盛行和封建制度兴盛的背景下得以创设,用益制度通过发挥保有地产制下土地权利束的独立性特点,规避了封建义务,促进了土地在家族内的永续传承,虽当时未能得到普通法院的承认,但在衡平法院出于“救济先于权利”原则的保护下,用益制度中的部分模式得以在社会中被广泛接受。到17世纪,大法官在建构信托权利制度的过程中,一方面继承了中世纪用益的一些合理规则,保留了一些用益法以前的理论。

最后,英国信托中的衡平法精神,有利于产权保护,构建诚信社会。当交易的广度和深度发生巨变时,既要求政府对产权提供更多的保护,对信用的要求也进一步提高,要求从人格化交易发展为具有普适性的非人格化交易。虽然普通法制定了许多法律保护新型财产权利,但由于形式主义的制约,衡平法处理这些新型财产权利的特有程序和救济方式更有利于便捷地保护这些财产权利,17世纪下半叶推定信托的案例明显增多,1677年制定了《欺诈法》。民事信托中的衡平法精神,有利于治理机会主义,增强了交易的可靠承诺,非常适合治理商业贸易和金融交易,维护实质正义。

英国信托制度的演变,说明了衡平法精神规制下的社会化大生产专业分工是信托的本质,衡平法的信义义务为信托不可动摇的基础,“财产独立”等三大特征必须以“忠实义务”为依归,才不是空中楼阁,而一旦舍本逐末,则会严重损害受益人权益,甚至影响金融安全。

2. 美国

美国早期的信托制度虽传承于英国的民事信托,但其在继受英国信托法时进行了较大程度的改革,剔除了封建性因素,创新出以法人受托为主要模式的商事信托,以适应美国具体国情的需要,在保持“忠诚守信”的基础上,美国信托的“财产独立、持续稳定、灵活创新”三个特征也体现得淋漓尽致。

(1)美国信托发展历程

17世纪至18世纪,为解决独立战争时期遗嘱执行和遗产管理等问题,美国开始大量应用英国殖民带入的民事信托,尤其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发挥了重要作用。南北战争结束后,随着奴隶制的废除、铁路和矿业的开发,美国经济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民事信托已无法满足经济恢复与发展的需求。同时股份公司制度在美国迅速发展,社会财富逐渐由实物形式的土地、商品转向货币、有价证券等动产,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信托随之出现。办理信托事务的受托人也逐渐由个人转为法人机构,从早期集中于人寿保险公司受托打理遗嘱事务,逐渐演变为办理生前信托事务。

美国信托的发展转变,也与当时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密切相关。19世纪美国的公司制和合伙制运用十分普及,并且金融市场稳定性较差,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破产频繁。而信托可通过遗产信托、特殊目的信托等,利用“受人之托”的财产权分离制度,将特定用途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隔离,免受破产的威胁。

(2)信托业务体现的信托文化——商业文化和创新精神

第一,以市场化方式推动营业信托的发展,丰富了信托的运作方式。美国是在荒原中建立起来的国家,原始艰苦且孤独的拓荒生活使美国崇尚独立自主、白手起家的奋斗过程,信奉个人主义和实用主义,并保有高度的竞争意识和创新精神。这些价值观念在美国独特的地理环境、社会结构、政治构成、宗教自由、经济发展等的影响下,造就了美国独特的商业文化。美国信托受其影响,在英国民事信托的基础上发展为以营业信托为主导的多元化信托模式。19世纪,美国出现了第一家专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合众国信托公司”,1980年美国全国信托资产总额占全部银行资产总额的41%,成为美国金融业中一重要支柱。信托最早完成了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的过渡和民事信托向金融信托业的转移,为现代金融信托制度奠定了基础。

第二,积极“灵活创新”,扩展了信托的运用领域和社会影响。在信托运用上,美国创新了房地产投资信托、证券投资信托、企业年金信托、员工持股信托、人生保全信托、个人住宅信托等。其房地产投资信托获得成功后被很多国家所借鉴,目前已经有2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各自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证券投资信托已成为美国证券市场上主要的机构投资者。自1821年开始形成的公共信托原则发展至今,其适用范围从早期的保护通航水域扩展为海滩、考古遗迹、野生动植物资源、空气资源等。又如美国将信托拓展到公司治理和政府治理领域。美国首创了“表决权信托(Voting Trust)”,用以稳定公司管理、协助公司重整、防止相竞争的其他公司控制本公司,以及保护少数股东权利。此外,信托还被广泛运用于建立股权激励,运用较多的有“利润分享信托(Profit-sharing Trust)和股份分红信托(Stock Bonus Trust)”。为防止政府决策阶层的私人事务与其政府职务产生利益冲突以至于影响决策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美国产生了一种特殊的“盲目信托(Blind Trust)”。盲目信托的功能在于,透过委托人对信托事务的“盲目”以降低政府决策官员利用自身特殊地位的机会,从而保证决策的客观与公正。

第三,大力发挥信托“财产独立”的特点,将其运用于资产证券化、保险金信托等金融活动中。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可以有效发挥“破产隔离”作用,因而信托也被广泛运用于各种交易的风险管理,成为一种新的风险管理工具,发挥风险管理功能。在美国,信托在资产证券化项目、各种交易保证金及各种预收款的管理、大型项目(如海底电缆铺设、跨海大桥建设等)建设资金的管理等方面均发挥了巨大的基础风险隔离功能,从而有效防范了相关交易主体的财务风险和破产风险,确保了交易的安全。

第四,通过有机调和受托人“谨慎义务”与“投资义务”之间的关系,达成“长期稳定”的目标。20世纪70年代,持续的高通胀,以及受托人投资实践的变化使1830年确立的“谨慎人标准”的不足日益明显。1992年,美国法律协会在《美国信托法重述(三)》中采用现代投资组合理论,形成了“谨慎投资人规则”,把信托投资与信托管理两个功能合并,加之现代投资组合理论的运用,使得传统的谨慎投资的限制不再特别地严格。“谨慎投资人规则”在平衡风险和回报目标、多样化投资、公平、委托代理等方面发展了受托人义务。例如,该规则要求受托人担负平衡风险和总回报目标的义务。受托人过分保守对受益人同样不利,受托人可以自由运用任何投资来组成一个理想的风险和收益的平衡。又如受托人还担负多样化投资的义务。适当的多样化投资可以让受托人用各式各样的投资来更有效地管理未得补偿的风险。还有公平义务,受托人应考虑各个受益人不同的利益需求,特别是要重视信托收入的受益人与信托资本积累的受益人之间的冲突。对各种关系的富有弹性的处理,使得信托资产更具持续性。

第五,通过合理取酬的方式,拓展了受托人“忠诚守信”的边界。信义义务的履行是否应无偿的问题,曾在学界有所争论,而随着营业信托的逐步发展,履行信义义务也是有偿的观点逐渐占据主流。学者莱昂内尔·D.史密斯指出,“信义管理产生的成本必须由受益人负担,信义管理的收益自然归于受益人”。这种观点是符合商业社会中“等价交换”的原则,有别于基于荣誉的非商业关系的无偿信托,反映了商业社会中受托人“忠诚守信”原则边界的扩展。

此外,美国目前尚没有全国统一的信托单独立法。作为实行案例法系的联邦制国家,许多州都有自己独立的信托法典或成文信托法,通过制定编写一系列法案和释例将信托业运作法制化,使信托制度极具独特性。

总的来说,美国信托文化的发展变化,是其社会文化和价值观追求的结果。美国的商事信托制度得以迅速发展,是商业社会中股份公司大量出现,以及长期金融动荡下对于风险隔离制度和资产管理需要显著增加的必然结果。

3.日本

日本属于大陆法系继受信托法的典型国家,本身社会形态和法律体制与英美大异其趣,加之19世纪末以来日本国内政治格局、社会结构、经济制度和对外交往发生剧烈变化,日本信托文化呈现出在政府干预下,从无到有、曲折成长并逐渐内生性发展而丰富完善的趋势,其灵活创新的程度,参与社会生活的广度,与美国不相上下。

(1)日本信托的发展历程

明治维新之后,日本官产学各界在发展重工业时急需资金,直接引入了商事信托,但当时信托功能混乱,恶性竞争、欺骗消费者等乱象横生。1920后随着经济衰退,日本信托业的弊病逐渐暴露,信托公司倒闭现象屡见不鲜。随后日本政府开始加大力度整顿信托业,信托的社会需求逐渐得到恢复。但随着侵华战争和太平洋战争的相继爆发,日本经济全面转入战时经济体制,信托公司为筹措大量军费变成了专门吸收居民储蓄的类银行机构,这个时候日本信托文化属于缺失的状态。

经历了“混乱年代”和战争时期的“畸形年代”后,在1945年通货膨胀严重、经济发展步履维艰的情况下,日本信托业开始借鉴欧美的经验,改变自身业务的具体规则,对金融体制进行改组。日本政府于1952年出台《贷款信托法》,日本信托的创新业务“贷款信托”由此诞生,于1953年重新确立了金融分业经营模式后,日本信托业开始独立经营,长期融资的职能得到发挥,日本信托文化正式确立,开始日益显现出其独特的魅力。从70年代后期开始日本信托业得到了长足迅猛的发展,并与欧美传统信托相结合开发出多种具有日本特色的贷款信托、年金信托、投资信托、福利信托等业务,为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作出巨大贡献。

进入20世纪90年代,日本随着经济泡沫的破灭进入经济萧条期,信托业在国际竞争力的严峻挑战下也随之一起进入了深化调整阶段,再次走上了与历史相似的合并重组之路,并至今仍处于对信托业的重新探索与发展阶段。

(2)日本信托实践对信托文化的贡献

日本的信托制度虽引于美国,但在日本的发展历程中与本国国情和民族习惯相结合,灵活地运用制度和方式,创造出独具日本特色的信托文化。

日本信托发展的伊始阶段面临诸多障碍,对信托制度的继受既需要跨越法系障碍,也需要解决日本民族的保守性造成的现实障碍。日本各民族在明治维新前受我国儒家文化和印度佛教文化的长期影响,还深陷封建家族制度的禁锢,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现代社会重压之下,民众出于对难以实现自我的消极抵抗,不关心社会政治或公益事业,仅追求小家庭利益,“我的家主义”盛行,这些因素交织,形成了相对顽固的保守主义,抑制了早期日本民事信托的发展。

日本作为最早实现资本主义现代化的后发展国家,同时崇尚以“国家至上”作为价值取向的功利主义。日本信托制度的每一步发展几乎都是政府行为推动的结果。纵观日本信托业从无序到有序、从危机四伏到繁荣发展的历程,日本政府通过主动及时的引导、整顿和监管,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日本通过贷款信托中签订“本金补足”和“利息补足”协议,使信托产品兑付得到保障,有利于在信托业历史短暂、信托业基础薄弱的基础上开展信托事业。1950年日本经济好转后,信托银行在思考能否开发一种具有像长期信用银行进行的金融债券或者证券公司经营的投资信托同样作用的新业务,于是发明了贷款投资信托。1952年,政府金融机关的复兴金融公库停业,提供资金的任务让渡给民间金融机构,政府同意了信托银行提出的贷款投资信托并颁布了贷款信托法。在信托文化还不充分,信息披露和征信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普及这一产品,投资者可以同信托银行签订本金补偿合同及利益补充合同,对投资者明示“预期收益率”,这种方式具有利率高且保证本金的优点,在那一特定历史条件下促进了受托人对“忠诚守信”义务的履行,甫一推广就大受欢迎,对筹措资金起了很大作用。

日本通过法律明确贷款信托的期限在一年以上,将信托银行定位为中长期金融机构,有利于“长期稳定”的信托文化的形成。例如,1952年,日本信托业协会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交了“关于实施贷款投资信托制度的事项”的申请。贷款信托旨在利用信托制度,吸收“公众储备资金和长期稳定储蓄资金”,向“电力造船等紧急基础产业”提供资金。贷款信托自创立以来,随着经济的增长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顺利发展,在长期产业资金的供给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充分体现了信托服务实体经济和长期稳定的特质。

又如2006年日本《信托法》的修订,进一步对各方权利义务进行规范,主要体现在对受托人义务的细化和对受益人利益的保护,是对“忠诚守信”的深化。一是明确规定了受托人负有忠实义务。新法第30条则明文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义务,即“受托人应为受益人的利益忠实处理信托事务”。第31条还进一步对忠实义务加以了具体化,列明了一些限定行为。新法基于尊重信托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精神,为增强信托运用的灵活性,将受托人的忠实义务规范设定为任意性规范。二是新法对受托人委托他人处理信托事务时应尽的义务作了进一步完善,调整了受托人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分别管理义务。三是增加了受托人的公平义务,信托受益人为二人以上时,受托人负有公平对待受益人的义务,有利于促进多数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此外,日本也极具创新精神,但与美国的个人创新不同,日本属于群体创新。群体创新文化结合了日本传统文化中的集体主义,倡导群体共同参与创造新形式和新价值,帮助日本在资源缺乏、国土狭小的情况下三十年内迅速崛起成为世界上的经济大国,也对日本信托业的蓬勃发展和业务多元化的呈现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信托“灵活创新”文化的发展。自20世纪70年代起,日本信托业开发了大量符合日本国情的创新产品,例如日本首创的贷款信托、财产形成信托、职工持股信托、特定赠与信托等具有日本特色的信托业务。1984年,日本开展了对有效利用土地起积极作用的土地信托。日本的土地信托是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信托给信托银行,并从受托人管理和使用该土地的收益中获取信托红利,这一模式发挥了信托能够高效配置利用土地的特点,使国有土地的管理与处置手段多样化。

同时日本信托也向专业化、精细化的方向发展,成为实体经济迅速发展的引擎之一,并涉及生态、养老、古迹保护等公益事业,致力于提高企业和国民福利水平。如年金信托是日本主要的信托方式之一,把企业和职工积累的年金作为信托财产交给信托银行管理和处理的一种信托方式,年金信托对于日本老龄化带来的负面影响有一定冲抵,有利于老龄人口生活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

摘自:《2020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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