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在金融制度创新上的供求失衡已显现诸多负面影响。信托作为一种独特的财产管理制度,其财产权利的两重性相比于银行、证券、保险具有独特的内在优势,同时与公司制度和代理制度相比,信托制度具有更高的安全性、更广泛的适用性以及更强的灵活性。充分发挥信托制度在金融创新领域的优势,为解决我国金融创新供给不足提供了一个重要途径。
信托与银行、证券、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信托业在国外十分发达,就金融资产规模而言,信托与银行、保险分庭抗礼,三分天下。而在我国,信托业诞生较晚,且经历诸多磨难。相对而言,信托业是我国金融四大业中最为薄弱的一环,发展滞后。直至2001年信托“一法二规”颁布实施,2007年“二规”重新修订,才从根本上奠定了我国信托业的法律地位,推动信托业回归本源,信托的固有优势逐步为市场所认可,基于信托制度优势基础上的信托业务创新也有了广阔的拓展空间。在金融创新长期供小于求的情况下,信托制度为解决我国金融创新不足提供了一个重要途径。
我国金融体系面临的制度性缺陷
金融业的对外开放,给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重要契机,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运行时间还不长,从制度创新需求的角度来看,旧体制还在很大程度上发挥着作用。但这样一种新旧兼容、互为补充的制度属性本身就蕴含着多维度、大纵深、宽范围的金融制度创新需求。同时,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步伐不断加快,也要求我国现有的金融制度尽快与国际接轨。
与需求相比,我国的金融制度创新供给明显不足,长期滞后且无明显改观。金融改革一直徘徊在“重增量轻存量”、“重体制外轻体制内”、“重工具形式轻制度内涵”等层面,深层次的金融制度创新进展极其缓慢。同时,金融制度创新供求失衡已经显现出诸多负面影响:首先,金融体制运行中的许多深层次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其次,金融消费者的社会福利长期低于理论水平;最后,异质化、表层化的金融创新边际收益较低。金融制度创新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制深化改革和金融行业发展的“瓶颈”。
信托制度的独特优势
信托是在信任基础上的一种委托关系,通常指拥有货币或财产的人为了获得一定的收益而将自己的财产委托别人代为经营、管理和处理的经济行为。信托是以财产为核心,以信任为基础,以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信托大体上可分为两大类,即贸易信托和金融信托。贸易信托是指委托人将旧货或存货委托信托机构代为出售或处理的经济行为,这是一种纯零售商业性质的信托,其标的物主要是商品。金融信托是指拥有资金或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为了更好地运用和管理其资金或财产,获得较好的收益,委托信托机构代为运用、管理和处理的经济行为。金融信托以信用为基础,以货币资金和其他财产为内容,是现代银行业务的延伸和发展,是金融业务的一个独立分支。本文研究的重点是金融信托,在无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信托的含义主要指金融信托。
信托作为四大金融支柱之一,具有其他金融工具不可比拟的制度优势。信托的制度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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