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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灵魂和生命力在于不断创新

  蔡概还,金融信托专家,现就职于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曾在全国人大财经委、中国银监会等部门工作,担任《信托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组成员、《证券法》修订工作组成员,参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制度的修订,熟谙境内外信托的渊源、发展历史、业务变迁和变革途径。  
 
  记者:首先,您有一重身份是《信托法》起草小组的成员,按照这个栏目的惯例先请您评价一下《信托法》的重要意义。其次,您作为金融法专家,还参与了银行、证券及基金等法律的起草,请您从立法角度评价一下《信托法》与其他金融法的异同。

  蔡概还:在《信托法》颁布前夕,为了澄清疑义推动信托法的出台,我曾发表题为《我国要不要信托法》的文章,里面提到四点意义:一是规范发展我国的信托机构;二是填补信托立法空白;三是可采用受托管理方式防止境外国有资产流失;四是为迎接我国“入世”作法律准备。现在来看,《信托法》最重要的意义,是在我国承认并建立了信托制度,为资产管理和财富传承提供了一种最好、最为有效的法律工具,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

  至于信托法与其他金融法的异同,从体例上看,主要是《信托法》属于民事法律范畴,不包含对商事信托的规范。而其他金融法通常都民商合一,即除了规范基本法律关系外,还包括对经营机构及其业务的规定。信托法起草历稿中,本来也采用民商合一的体例,专设有信托公司一章,后为减少《信托法》出台的阻力而删除。现在看来,不删的话,一是可能延误《信托法》出台的最佳时机;二是将限制信托作为一种广泛意义上的资产管理工具的应用。当然,随着时间推移,信托机构及其业务方面的立法空白,需要尽早填补上。

  记者:您在银监会工作期间,参与了很多信托公司经营规则的制定。作为《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主要修订者,请您回忆一下当时是怎么考虑的,如何在《管理办法》中贯彻《信托法》的要义?

  蔡概还:要改好两个《管理办法》,首先要明确信托公司的定位,清晰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做的事情该怎么做,目标是建立长效发展机制。对此,要形成系统性的科学规则。根据《信托法》等规定,信托公司主要开展包括单一、集合在内的资金信托业务。其中关键是集合信托的规则怎么定。从国际经验看,集合信托按募集方式可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种,公募信托业务与私募信托业务各有各的经营规则,两者不能混为一谈,绝不能用一个标准监管。新办法出台前,由于信托公司问题频出,产品设立、异地业务、资金托管等政策越收越紧,实际上已接近按公募要求来规范信托公司了。从国际经验看,采用信托结构的公募产品,主要是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基础设施信托基金(LPT)和资产支持证券等,其他主要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依当时情形,公募的证券投资信托不属于信托公司的业务范畴,其他公募业务还不具备试点条件,因此信托公司的主业只能暂定在私募范畴。私募产品对投资者的要求非常严格。所以,对私募信托规则的修订,以引入“合格投资者”概念为中心展开,在限制固有业务、关联交易等基础上,对产品设立、投资者人数、异地信托、财产托管等方面作了更加灵活的规定,同时废止了一批规范性文件,总的来说疏多堵少。

  记者: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