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历经数百年的发展演变,信托已经成为很多国家或地区公认的优越制度设计并得到了广泛运用,尤其在财富管理、资产运营、产业投资、公益慈善等领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国内,近30年来,信托制度从无到有、从鲜为人知到不断扩大运用范围,信托法律法规则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内容简单到初步形成体系的过程,信托产品也不断趋于丰富,信托的应用领域从窄到宽、资产规模从小到大、认可度不断提升。但是,由于信托的独特法律构造以及对经济发展水平、法制健全程度、社会信用机制等配套制度的依赖,信托在我国仍存在“水土”需逐步适应的问题,人们对信托的认知和理解还有待大大提高,对信托的宣传、普及、推广、运用仍旧任重而道远。
营业信托是我国信托制度运用的主要形式,信托公司是我国从事信托业务的重要金融机构。三十年前,信托公司作为我国金融领域改革开放的切入点和试验田,为政府对外融资和引进技术发挥了重要的“窗口”和载体作用,为弥补传统银行功能信用不足和拓宽金融服务领域,发挥了试点和先导作用。在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方面,信托公司充当了先驱者的角色。三十年来,尽管信托业经历了太多的风风雨雨,走过了太多的坎坷路程,但由于市场的客观需要,信托公司犹如春天的青草,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顽强地生存了下来。尤其是2001年《信托法》颁布实施以来,信托业的进步可圈可点,在创新方面可谓是金融行业的佼佼者。总结历史,信托因创新而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创新是中国信托的生存之本和进步之源,信托公司在对外融资、实业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本运营、企业年金管理、资产证券化、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私募股权(PE)投资等一系列领域都曾经或正在发挥着“敢为人先”的重要角色。
由于信托制度具有运用灵活、破产隔离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加之信托公司顽强的生命力和源源不断的创新力,信托作为金融中介服务平台的独特地位和自身优势已经形成。令人欣慰的是,信托正在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富管理的利器,而信托公司则在连接资本市场、产业市场、货币市场方面发挥着重要的金融中介和桥梁作用。当然,我国目前的信托市场仍不完善,信托公司的盈利模式仍不稳定,信托行业的独立价值仍不显著,信托功能仍未得到充分发挥,信托服务的覆盖面仍过于狭窄,信托制度的潜力仍挖掘得不够,因此,信托还有待在更广阔的领域里开拓创新。
目前,信托业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国内外金融环境的巨变,既有危机和风险,也是机遇和转机。信托公司应该立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高瞻远瞩,重点布局,不断寻找、发掘、创造能够发挥信托制度功能的广阔市场。一方面,应该坚定对中国信托业发展的信心,充分利用信托的制度优势进一步拓展信托公司的展业空间;另一方面,应该放开手脚,在重视风险防范的同时加大开拓创新力度,在信托产品开发设计、信托业务经营运作等方面,争当敢为人先的开拓者。要在新的一年,振奋精神,增强信心,努力建构从市场调研、产品研发、项目运作、营销服务、后续管理等环环相扣的信托创新体系,从而使信托创新更有效地转化为具体的产品和实实在在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