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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究】信托公司信托文化建设(六)

日期:2021-08-13

灵活创新:制度超越下自由意志的彰显

信托的产生早于契约,其订立方式灵活简便,既可以口头设立,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设立。在订立信托时,只要符合信托的基本构成要件,委托人几乎拥有无限制的自由来确定其所交付的信托财产以及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因此,自由的信托文化为人类财产管理创设了无限广阔的空间。

1. 价值解读

(1)满足人类社会自由意志的基本需求

《人权宣言》(1789年)提出:“自由即有权做一切无害于他人的任何事情。”中世纪英国教徒为摆脱《死手法》的限制,纷纷将土地转让与受托人,受托人将管理土地所产生的收益交于教会,实现了教徒向教会自由捐赠土地收益的同时,又未违背国王的法律。后来,土地所有者利用信托制度打破了土地在家族内转移和继承的限制,促使完全保有的土地在家族内更容易转移,从而规避严格和不合理的法律规定,并且规避繁重的赋税。可见,信托从萌芽开始即蕴含了对不合理制度和限制的抗争性,通过信托制度的巧妙安排打破了封建制度的枷锁。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以及封建制度的解除,信托的法律制度和实务运用也在不断演变。19世纪,美国铁路建设与矿山开发促进了营业信托、法人信托、有价证券信托的繁荣;20世纪,日本经济的崛起催生了独具特色的金钱信托、贷款信托的产生;1979年,我国重新引入信托制度作为围绕经济建设筹措资金的创新金融工具。信托本身作为一项古老的制度安排,并未随着时间推移而消亡,并因其灵活多变的运用方式,不断适应着不同国家不同历史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始终保持旺盛而持久的生命力a。

(2)创设超法而不违法的制度空间

帕累托提出:“如果经济中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在不使他人境况变坏的同时使自己的情况变得更好,那么这种状态就达到了资源配置的最优化。”用益制度及古典信托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规避封建制度的桎梏,其本身具有扩张自由和对抗社会不平等限制的倾向,必然导致他人效率的损失,或者对政府政策的抵触。因此,信托发展所面临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就是如何将信托无限扩张自由的倾向控制在适度的范围之内。现代信托明确要求,信托有效与否的前提条件是信托目的是否合法。现代信托的发展采取了很多办法来淡化抗法色彩,如自由裁量信托与保护信托的运用都同时要适用反累积、反永续原则。美国《统一信托法》规定:“信托只有在信托目的具有合法性、不违背公共政策并有实现可能的范围内才能设立。”我国《信托法》也明确提出:“若信托目的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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