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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究】信托公司信托文化建设(五)

日期:2021-08-02

财产独立:利益博弈中权利义务的重构

信托财产独立性是现代信托制度的灵魂和核心,是信托文化特征的逻辑起点,包括忠诚守信、持续稳定及灵活创新的信托文化特征都是建立在信托财产独立性之上。所谓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指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就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整体,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各方的债权人行使债权均不得及于信托财产。对于委托人而言,该信托财产独立于其未设立信托的其他固有财产。对于受托人而言,信托财产既独立于其固有财产,不同信托财产间也相互独立,起到了双重保护效果。对于受益人而言,他仅对信托财产享有受益权,不直接占有、管理和控制信托财产。

1.价值解读

(1)各项特征的逻辑起点

信托作为衡平法下的产物,其独特优势在于承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而信托的精髓就在它转移并分割所有权之设计,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形成了“权利束”的概念。它将财产权利划分为可以跨时间、跨空间分割和转让的“权利束”,为信托内部设计的惊人弹性装上了想象的翅膀,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信托财产独立性之所以是信托文化核心特征的逻辑起点,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正因为在创设信托之后财产具有独立性,才要求完善约束及监督机制,特别是对受托人义务和责任规制的加强,突出忠诚守信在法治环境的回归,并以此来保障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能在善良受托人的管理下实现信托目的。

其次,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项目在运行中无须依附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任意一方,即使在信托管理主体失去行为能力、死亡、抑或缺失的情况下,信托仍具有长期稳定、持续运行的强大生命力。同时也因信托财产创设后独立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这种制度创设赋予了委托人对信托财产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即委托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破坏公序良俗情况下,有权利确定其所交付的信托财产及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而受托人就应该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

最后,信托财产独立性所衍生出的风险转移、破产隔离功能在社会经济领域的运用具有高度灵活性和极大的创新性。信托关系除规范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外,对于委托人是一人还是多人、委托人主动发起还是被动发起、受益人是自益还是他益、受托财产形式是货币还是财产、受托人处分管理信托财产的具体方式等再无限制。

因此,正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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