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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丨信托知识百问百答(十二)

日期:2021-01-27

56.信托消费者应该如何判断在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中,投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答: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实际业务中,为了提升投资成效,信托公司可能会向投资顾问寻求专业的投资操作建议。对于投资顾问,有两个点需要信托消费者重点关注:首先,信托公司是否有对投顾的团队情况、从业记录和过往业绩等进行尽职调查,确保投顾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没有不良从业记录、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有合格的证券投资管理和研究团队等;第二,信托公司是否有发挥主动管理职责,亲自处理项目并自主决策,如果信托公司聘请第三方机构提供投顾服务的,投顾只能提供建议但是不能代替信托公司进行投资决策。

57.既然信托产品有推介资质的要求,那么常见的没有资质、又违规推介信托产品的机构有哪些?

答:近年来,第三方机构如互联网平台、第三方财富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成为违规推介、销售信托产品的重灾区。在规范信托推介销售方面,监管早已明确禁止第三方违规推介代销。银保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就禁止信托公司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计划。银保监会出台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防止第三方非金融机构销售风险向信托公司传递;随后配套下发的执行细则,进一步明确禁止信托公司委托非金融机构以提供咨询、顾问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推介信托计划,切断第三方风险向信托传递的渠道,避免法律风险。以上提到的第三方机构,是指不持有银行、基金、保险等金融牌照,既不纳入银保监会或证监会监管,也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均不能推介销售信托产品。所以,信托消费者在购买信托产品时需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确保通过一些正规金融机构渠道认购产品。

58.信托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披露哪些信息?信托消费者在什么时候、什么渠道能够看到?

答:信托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主要需要披露三大类内容。第一类内容是年度报告,信托公司年度报告内容涵盖公司概况、公司治理、经营概况、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重大事项等信息。通过年报内容,信托消费者能够较为全面地了解到信托公司全年的经营情况;第二类内容是重大事项临时报告,也就是针对发生可能影响信托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客户和相关利益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信托公司会制作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并向社会披露;第三类内容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其中最重要的是年度报告,一般情况下,信托公司通常会每年的4月30号之前将前一年的书面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放在公司主要营业场所,供信托消费者及相关利益人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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