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具有其他金融行业无法比拟的制度优势,是我国唯一能够综合利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产业市场,将产业与金融连接起来的金融机构。对信托行业来说,发挥创新优势、服务实体经济,既是责任,也是机会。
信托作为一项资产管理制度,可以通过构建不同的法律关系,将投资者、受托人、融资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各方权益有机统一在信托平台上,集中各类资源,整合各方智慧,为客户提供创新性的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其制度优势具体表现为:
一是经营领域宽广。
信托公司作为我国唯一能够综合利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产业市场,连接产业与金融市场的金融机构,进行跨市场领域投资的跨度大、范围广、运用方式组合灵活、综合性强。
信托财产具有形式多样性特征,只要具有可用金钱衡量的价值,无论是动产或不动产、有形或无形、股权、债权、有价证券、收费权、商标权等,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成为受托人管理的对象。
信托财产的多样性使得其管理资产形式也具有多样性。其多样性包括运用领域的广泛性和运用方式的灵活性两方面内容。
从运用领域看,除了国家禁止或限制运用领域外,信托财产可运用的领域几乎没有限制,可以是工商企业、基础设施、资本市场、货币市场领域,也可以是艺术品、黄金、酒类市场等领域。
信托财产运用方式相对其他金融行业来说也最为广泛。信托公司可根据委托人意愿或融资方需要相机灵活采用投资、贷款、收益权、股权、夹层投资、资产融资(应收账款、收益权/受益权、受让等权益投资、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等不同方式。
二是集成融合力强。
经营领域的宽广性以及投资方式的灵活性给予信托方案设计者充分发挥智慧空间,允许信托产品设计者最广泛的运用各门类知识和技术设计整合金融解决方案。
信托业在过去几年表现出来的强大生命力,主要是信托解决了在一些领域里其他金融行业不愿解决,或由于分业经营体制的约束无法单独解决的疑难问题。另外,信托也通过整合多门类知识(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集成设计了包容性更强、容错空间更大的科学结构来解决传统银行、证券等行业无法使用简单结构解决的问题。
三是创新能力强。
信托财产的多样性与信托公司自身横跨货币、资本和实业市场的优势结合,为信托公司开发多样化的金融产品服务提供了可能,这一优势在赋予信托公司较大发展空间的同时,也构成了信托公司进行产品创新的巨大内在推动力。相对于银行、证券、保险行业,信托业没有专属经营领域,要想与其他行业在专业性方面进行竞争,必须通过创新发挥出业务范围广、集成融合力强的优势。从这个角度讲,创新可说是信托的本质属性。
信托产品创新主要表现为可根据不同融资主体的个性化需要,相机设计出合适产品,包括信托要素灵活组合、信托制度和企业组织形式有机结合等多个方面。目前,我国信托产品在创新模式及核心竞争力方面均发生重要变化,传统的单一、封闭式信托产品设计模式正在被基金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