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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信托业相关政策及点评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我们认为该指引中对证券投资业务影响较大的有:第十八条“信托公司收取的业绩报酬仅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实现盈利时提取”,第二十一条“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聘请第三方顾问的费用由信托公司从收取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中支付”,以及第二十二条对第三方投资顾问门槛的限定。

  对第三方投资顾问的限制和要求业绩报酬必须在信托计划终止且盈利时才能提取的规定可能会把一些小型私募机构挤出市场,对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机构则影响不大。该指引实际上起到了一个扶强限弱的作用,短期内对证券投资信托产品的发行有一定负面影响,但长期来看有利于行业持续稳定成长。

  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修改涉及两点:1)“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修改为“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2)《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修改为“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产品通过私募的方式销售,销售能力是其主要瓶颈之一。第一点修改对个人投资者数量限制有所松动,将有利信托产品发行和募集。证券投资、贷款是目前信托资金的主要运用方式,随着股市大幅下调,通过贷款或者变相贷款方式运作的信托项目大幅增加,第二点修改一方面使政策更符合市场实际情况,另一方面也与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大政方针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