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规定: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第一,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受委托人或者受托人财务状况的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债权人一般也无权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因此,信托财产的安全较有保障。目前,我国养老金和社会保险金的运作,尤其需要这种财产独立性的法律支撑。第二,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脱离委托人的控制,让具有理财经验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有效管理,能够较好地确保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第三,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包括收益和损失,都归入信托财产,受托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享有信托利益。(3)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信托法既赋予受托人相应的职权,更着重对受托人施加了严格的义务:受托人除依信托文件的约定收取报酬外,不能从信托财产上获得其他任何利益;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开。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就委托人自身来说,不得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或者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也不得将信托财产视为委托人整体财产的一部分对外承担责任;就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来说,不应把信托财产完全看作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不能因其与委托人的关系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
2.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存亡
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受益人是构成信托的基本要件之一,没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信托就不能成立、在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自益信托中,委托人即是受益人,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宣告破产,即是受益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宣告破产。在此情形下,受益人不复存在,信托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信托自应终止。按照本法第五十四条关于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的规定,该信托财产归属于作为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成为委托人自有财产的一部分,并作为委托人的遗产或者清算财产。这样规定,可以防止委托人通过设立信托来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不因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也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只是委托人的信托受益权需要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这种情形是指在同一信托中,委托人是受益人之一,同时还存在其他受益人。当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宣告破产时,为保护其他受益人的利益,也为了全部实现信托目的,信托存续。在此情况下,由于委托人对信托仍享有部分受益权,因此可能出现委托人一方面破产,无法清偿债务,一方面又自信托获取大量收益的局面,这对于委托人的债权人显然不公平。因此,本条还规定,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宣告破产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应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未明确涉及委托人以自身以外的其他人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他益信托。在此情形下,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宣告破产的,结合上述规定,当然应当推定为信托存续,不影响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