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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管理办法初稿已完成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了解到,中国银监会与民政部等相关部门多次沟通公益信托制度问题,共同研究起草公益信托管理办法,目前已完成初稿。上述消息来自法制网报道。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刘沧龙等38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开展信托法的立法后评估工作,以信托登记、公益信托、信托财产独立性三项制度为重点,加快推进信托法配套法规规章建设。

  中国银监会认为,该会2006年即组织研究信托登记制度问题,由于涉及诸多相关登记部门且无法达成一致,因此暂时搁置。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快信托法配套法规建设,统筹安排立法后评估工作。

  据了解,公益信托有如下特点:目的必须是完全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受益人是不完全确定的;公益信托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机构监督;不得中途解除合同。公益信托的种类则包括公众信托、公共机构信托、慈善性剩余信托三种。

  目的:

  爱心捐助制度化的保证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公益信托的信托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这种排他性的规定使投资人帮助灾区重建的心愿能得到彻底地贯彻,使投资者放心。

  据了解,信托公司一般对公益信托资金采取独立账户、封闭管理的运作方式,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和信托监察人的监督下,运用专业知识及多种金融工具,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和增值。而运作公益资金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和管理费后,其余资金全部划入公益信托专户。在适当的时候投入特定的项目中,比如学校的重建、地震孤儿的抚育等。

  现状:

  国内公益信托发展滞后

  从国际经验来看,建立公益信托制度,可以消除民众在捐赠过程中的种种疑虑,在西方发达国家慈善事业的发展过程中,公益信托制度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而我国公益事业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为落后。一方面,慈善机构数量少、募捐能力薄弱、社会公信力低、基金管理与市场脱轨、与企业财团较难达成共识;另一方面,公益信托在信托业上的发展,仅仅处于起步阶段,信托制度还没有在公益事业上起到应有的增值、保值、传财、风险隔离等重要功能。

  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徐谦介绍,中国信托业发展多年,房地产信托、出口退税信托、法人股投资信托等特征迥异的信托产品不断推出,但是公益信托方面却一直发展缓慢。

  问题:

  相关法规亟待完善

  信托业内有关人士表示,信托法中规定了公益信托的原则和一般规则,但是却没有明确相关事项,导致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而难以适用。按照信托法的规定,公益信托管理中很多事项都有涉及,但目前尚未确定究竟由哪个政府部门作为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致使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管理遇到不少问题。

  “制度的缺失往往令信托公司无所适从。信托体制尤其是公益信托的法律法规体制的完善,制度和机制的配套,是当前信托业务发展的首要任务。”徐谦说。 (本报综合)

  链接:

  公益信托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使整个社会或社会公众的一个显著重要的部分受益而设立的信托。

  公益信托是由英美的慈善信托(Charitable Trust)翻译过来的。但严格来说,英美的慈善信托与公共信托(Public Trust)还是有区别的,有些公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