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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和谐社会共同构建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 邢成博士
        一、信托模式发展公益事业的优势
在公益事业中引入信托制度对公益事业的发展有着十分独特的优势。公益信托是指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为将来的不特定多数的受益者设立的信托。公益信托包括: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发展其它社会公益事业.在国外信托和资本市场的多元化投资是其保值、增值的主要方式。利用公益信托这种模式来发展我国的公益基金事业。主要优势包括:
         1、具有财产隔离的独特制度优势,还具有规避政策限制、避税等功能。尤其是对财产管理来讲,信托是其目前唯一实现资产隔离的有效途径,只有信托公司可以用“信托合同”的形式受托管理资产,提供信托财产独立性所体现的“隔离”功能。
         2、信托机构是唯一能够综合利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产业市场的金融百货公司,是连通产业与金融市场的机构。几乎囊括吸收储蓄外的其他金融、投资业务。金融机构中只有信托公司可以为委托人提供包括贷款、拆放、投资等全面组合运用资金的理财服务。
        3、信托机构作为一个金融机构, 有更严密的组织架构和监管体系。《信托法》对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提出了更严格的监管要求,包括每年一次的信托事务处理报告、信托终止后的终止报告和清算报告,从而投资者能够了解其经营状况,透明度比较高。
        二、汶川地震:捐助的第三渠道
目前,我国几乎惟一的公益救灾捐助方式是通过向国家的法定救助机构——中国红十字会和向特定的中央以及地方机关、团体的捐赠行为。公益救灾的第二种方式是通过设立民间基金会或私人慈善机构的方式,但我国目前设立民间基金会或慈善机构仍有一些约束瓶颈,渠道不是十分畅通。
        公益救灾的第三条渠道就是公益信托的方式。我国《信托法》明确允许设立以救灾为目的的公益信托,通过公益信托的方式实现对灾民的救助至少有三点好处:
        第一,可以有特定的信托目的,以便实现捐赠人的具体愿望和要求。这次汶川地震许多学校被震塌了,但有一所刘汉希望小学却坚如磐石,这是因为捐赠该希望小学的公司对其质量有特殊要求,虽然该希望小学的建立不是按公益信托的方式设立的,但公益信托完全可以实现捐赠人的这个特殊愿望和要求。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完全可以在设立公益信托的文件中指明其目的是在灾区重建一所能抗8级以上地震的希望小学、也可以是设立一项灾区中小学的助学金,也可以是修复文物寺庙,也可以是建立一座医院,只要是合法的目的,无不可以,《信托法》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
        第二,任何法人或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公益信托中的受托人,这大大扩大了实现慈善救助事业中主体的多元化、多样化。委托人可以选择任何一个值得你信赖的法人或自然人来实现你想实现的公益目的,只要这个受托人愿意作为财产受托人实现你的愿望和要求。这就能够大大促进动员社会的各种力量来做好事、做善事。委托人可以把一笔钱交给任何地方的学校、医院、乃至信托公司、律师事务所或者任何信得过的单位、个人管理这笔财产用于灾区失去儿女的老人的抚养、灾民今后若干年的医疗费用救济、学生入学的助学金等。
        第三,公益信托的批准和监督是避免以公益信托为名而谋私利的重要保障。信托法规定一切公益信托的设立和受托人的确定要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只要是正当合法的公益救灾行动,有关管理机构就应当批准,批准的作用是让公权力机关了解民间公益活动的范围和规模并有利于监督和防止公益行为被滥用。信托法明确规定公益信托必须设立信托监察人。监察人可以由委托人在设立公益信托的文件中指定,如果委托人没有规定,则应当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既使公益信托由于某些原因终止,这笔财产仍然只能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以保证这笔财产的捐赠人(委托人)的愿望继续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