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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不止于金融

        信托业已经超越保险业,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国内第二大金融行业。应让更多的人参与信托,参与二次分配,让金融惠及更广泛群体,使资本收益能让更多的百姓分享
        信托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已为社会所认同,它和其他金融产品联系在一起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喜爱。信托业这几年迅速壮大,超越保险业,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国内第二大金融行业。有人赞之,有人贬之,有人惑之。其实,信托业的快速增长不是偶然,它理应受到更多的关注,因为它体现的是一种进步的法制思想、新型的经济关系和包容的文化传统。
        从法制角度讲,信托是一种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是法律关系的三方。在他们之间,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管理权又和受益权分开,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是稳定的法理实践。在这种关系中,委托人虽然是财产的所有者,但管理权是有限的;受托人是财产的管理者,却要严格执行委托人的意愿;而对受益人来说,他既无财产所有权也无管理权。实践中,在一个信托公司里,不同受托人的财产是相互隔离的,就是说一个受托人的财产损失,并不会波及他人。因而,信托公司一般不会出现导致银行倒闭的那种挤兑。
        从经济角度讲,信托是一种生产关系。比如集合类信托,就是聚集众多的投资者去完成一个项目,实现一个共同的目标。这一过程,既体现了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还体现了在一个投资过程中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中所发生和所结成的全部关系。这种关系兼顾了共有与个人所有。所以信托作为一种生产关系,更关注也更能体现整体利益和社会效果,可以成为社会公平和经济效率的平衡器,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的支撑点。在这个基础上,集合类信托及由它所衍生出来的形式可能千变万化,不断的创新是这个行业的动力。
        从道德角度讲,信托还是一种人类最基本的生存方式。就像妇女去田间劳作而把幼儿交给邻家照看一样,人们出于信任,进而委托,否则不会将珍贵的东西交给别人。信托信托,因信而托,有信有托,无信则无托。它在古代没有立法、没有监督的情况下,起源于人类伦理,带有朴素的原始契约精神。就像孔子说的那样,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同样道理,民信则社会有信,而国无信则难强。
        既然信托来源于人与人之间的基本关系,体现的是进步、稳定的生产关系,就应让这种关系发挥更大作用,而不是只为少数人服务。应让更多的人参与信托,参与二次分配,让金融惠及更广泛群体,使资本收益能让更多的百姓分享。所以,尽管信托在金融领域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得益于金融,繁荣于金融,但它不会止于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