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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丨信托知识百问百答(十五)

日期:2021-04-07

71.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如何收取报酬?

答:《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对信托报酬收取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应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以手续费或者佣金的方式收取报酬,信托公司收取报酬,应当向受益人公开,并向受益人说明收费的具体标准。信托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业绩报酬两种。信托公司为受益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信托报酬,受益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此外,若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信托公司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72.REITs的税收优惠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REITs的税收优惠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对发行方而言,REITs使其能够递延资产转移税收,REITs的经营利润大部分转移给REITs股东,在公司层面免征公司所得税,在支付股利时具有递延纳税的功能;其次,对于投资者而言,税收优惠体现在REITs收益分配方面,仅在REITs产品层面或者投资者层面单次征税,并享受特定税种(如利得税、印花税等)的减免政策。

73.为什么说担保是信托产品的第二还款来源?

答:这种说法主要针对的是债权融资类信托,对这类业务,之所以说担保是信托产品的第二还款来源,是因为当融资方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受托人可要求融资方或交易对手履行担保义务,来保障其债权、物权或其他权力的顺利实现,通常做法包括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或者对担保人进行追索。

74.结构化信托中,作为次级受益人的委托人需要承担哪些义务?

答:在结构化信托中,信托文件通常会约定作为次级受益人的委托人有以下义务:

(1)负有充实信托财产的义务;

(2)对优先受益人负有内部信用增级的义务;

(3)信托财产不能满足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支付要求时,由作为次级受益人的委托人按照约定的价格或条件回购信托财产。同时,根据《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次级受益人不得为他人代持劣后受益权,不得通过内幕信息交易、不当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牟取利益,不得将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在风险或收益确定后向第三方转让。

75.目前我国主要有哪些机构和组织在对信托业进行监督管理?

答:经过四十多年的探索与发展,我国信托业形成了“一体三翼”的行业组织体系,其中“一体”是指中国银保监会信托部。信托业之前是由原银监会非银部管理,2015年3月,原中国银监会内部监管架构变革,正式成立信托监督管理部,信托被独立出来进行监管。“三翼”是指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作为重要的行业自律组织中国信托业协会成立,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2015年,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专注于化解和处置行业流动性风险;2016年,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宣告成立,随着《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发布,信托行业正式建立了统一的登记制度。至此,信托行业“一体三翼”的组织架构正式形成,他们分别代表了国内信托行业的政府监管机关、行业自律组织、市场约束机构、安全保障机制四大方面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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