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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类信托无“刚兑”不安全?

        随着“泛资产管理”时代的来临,在一片质疑声中,信托管理总规模再创新高。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统计,截至9月30日,信托资产管理规模达到6.32万亿元,相比二季度末,环比增长14.08%;相比2011年末,实现了31.39%的增长。至此,信托业取代保险业成为我国第二大金融门类已无悬念。潜移默化的“刚性兑付”无疑是信托吸引高净值客户源源进入的原因之一。事实上,只有融资类信托,即真实的存在债务债权关系,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刚兑,而投资类信托,虽然很多也有预期收益率,甚至通过回购等使预期收益率得到保证,但由于不存在债务债券关系,事实上并不存在刚兑。
        自2007年“新两规”颁布以来,在政策导向下,融资类信托比例不断下降,在2012年一季度首次破50%,下降到49.65%后,2012年二季度和三季度融资信托比例继续小幅下降,二季度为49.13%,三季度为49.01%。而投资类信托业务占同期全行业信托总规模的比例则在震荡中攀升:2010年一季度仅为17.78%,2010年四季度提升为23.87%,2011年四季度提升为35.81%,2012年一季度进一步提升为37.85%。值得注意的是,投资信托的比例,自2012年二季度开始,出现了环比小幅下降的苗头,二季度小幅下降为37.8%,三季度又小幅下降为36.71%。那么,如何判断所持有的信托是融资类还是投资类?
        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判断。
        第一,资金使用方式,即信托资金是通过什么方式参与到融资方的项目中,如果能形成明确的债券债务关系,那么属于融资类信托。否则,如果是受让的股权则是投资类关系。
        第二,风险控制措施,融资类信托产品一般要求融资方有清晰的抵押担保物和质押率,而投资多是通过回购或者财务监管或者结构化来进行风控。
        第三,还款来源,如果信托产品的还款来源与抵押物关联性不大,融资方以抵押物以外的其他来源进行还款,则属于融资类信托。
        那么,“假股真债”信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刚兑,是否安全?
        其实,无论是融资类信托还是投资类信托,其本质都是融资方募集资金的渠道和工具,某一信托项目究竟是以“融资类”信托还是“投资类”信托的方式成立,并不是绝对的,这与融资方资质、融资方可以承受的融资成本等紧密相关。
        仅从产品属性和结构上看,因为信托结构相对简单,信托收益来源相对清晰,融资类信托的固有风险要低于投资类信托。但是决定风险大小的最终还是融资方的资质、资产质量和项目的具体风控措施。所以除了信托属性外,考察信托项目的风险一定要综合分析,并非“假股真债”的风险就不可控。
        今年以来出现了一些信托产品风险事件的个案,但最终投资者利益并未受损,真正发挥作用的不是信托“刚性兑付”,而是银监会对风险管理和处置的重视以及信托公司在尽责的状况下能够采取风险管理和及时、得当的处置措施。对于信托产品,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当尽职管理,一旦出现风险事件会对信托公司的声誉造成直接影响。监管层会要求其暂停业务并整顿,甚至有可能吊销牌照。所以,信托公司普遍重视“假股真债”类产品,享受和具有“刚兑”待遇融资类信托一样的风险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