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性兑付”,悬于中国信托行业头上的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
所谓刚性兑付,是指信托产品到期之后,信托公司必须向投资者分配投资本金和预期收益;如果项目出现风险,导致没有足够资金进行兑付,那么信托公司需要利用各种方式实现对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分配,想尽一切办法进行“兜底”。
刚性兑付实际上是信托行业的“潜规则”,因为并没有相关文件规定,信托公司一定要遵循刚性兑付原则。另一方面,刚性兑付很大程度上成就了中国信托业的“非理性繁荣”。截止到今年上半年,中国信托资产超过5.5万亿元,业内预计信托业资产规模不久将超过保险,成为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金融子行业。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信托产品保底的同时又有着高收益,这无异于低风险的高息存款。
这一行业“潜规则”屡受诟病。因为刚性兑付是“父爱主义”式的监管,尽管暂时不会出现风险,但随着潜在风险的不断积累,“泡沫”终究会破裂。因此,对市场的保护不但没有促进其发展和成熟,反而降低了市场识别风险的能力,适度暴露风险对中国信托行业畸形的现状来讲,不失为一种循序渐进的推动和变革。
近日,《第一财经日报》就“刚性兑付”的话题专访了中信信托副总经理王道远。
第一财经日报:在你看来,刚性兑付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王道远:刚性兑付的现象由来已久,以产品到期日为终点倒计时进行保兑付,似乎已经成为了信托公司的日常工作。刚性兑付的产生,有中国理财市场的历史原因以及相关规则不够完备等因素。
从投资者角度来看,理财毕竟是最近十年才出现在中国,原来国内拥有富余资金的机构和个人主要是进行储蓄,从保底储蓄到理财,在思维上有一个自然接受过程。这种保底观念最先被活跃在资本市场上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打破,银行理财和信托也是对企业的直接融资,投资者却认为和资本市场有区别,无论是金融脱媒还是理财意识的建立,都要有一个变化的过程。
此外,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打破刚性兑付的必要条件应是买者自负、卖者有责、信息披露充分等,但这些方面究竟做到什么程度才算尽职尽责存在着争议。如果没有相应的规则和监督机制,就可能存在金融机构不尽职管理,却和融资方串谋,从而损害投资者权益。
另外还涉及到司法问题,应具备司法能够公正判断的机制,未来打破刚性兑付应由法院的案例判例来实现。有些问题必须是各方产生很大的分歧之后,产生碰撞,最后由司法部门审理,才能促进问题的解决,形成历史性、标志性的案件才会起到示范作用。
日报:对于尽职管理和调查,目前监管在这方面的要求是怎么样的?
王道远:资产管理涉及很多环节,监管部门对如何尽职管理和尽职调查有着相应的要求,但每家信托公司都有着一套内部标准。如果出台行业性的标准,一旦过于严格可能会使信托公司难以做到,出现矫枉过正的情况。我希望,解决刚性兑付问题能早日走入正轨。
日报:如果信托公司做到尽职尽责,而融资方仅仅遇到短期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够“通融”,解决一时的兑付问题?
王道远:刚性兑付主要面临两种情况,一种是非价值贬损,由于生产周期造成上述仅存在流动性风险的情况,这种情况在金融伦理上讲是可以接盘的。
另一种是价值贬损,企业在与金融机构合作之前就已面临亏损,或者不具备经营能力,甚至面临破产,如果信托公司判断失误,与这样的企业进行合作,只能说明信托公司资产管理能力有限,或者没有做到尽职尽责。融资主要看企业的未来,金融机构介入之后与企业一起创造新的价值,实现利益共享。
目前来看,业内非价值贬损的情况多一些,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企业可能出现资金问题,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一样,受到宏观形势和环境的影响。
日报:你刚才提到司法层面尚无突破,是否从侧面也印证了这个市场的不成熟?
王道远:关于司法判例,将来应该要去触及这个问题,用案例教育大家,一定要有买者自负和卖者赔偿,这个最直观,也是最有说服力的。
目前司法案件中,关于信托的极少,这本身就是行业不成熟和不发达的表现,没有纠纷的市场算不上是活跃和良性的,从这个角度也能看出司法在这方面的认知和执法能力相对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