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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正在推进信托公司从事多项创新业务

  6月17日,由上海证券报主办的“第五届诚信托”奖颁奖暨“2011中国信托业峰会”在上海成功举行。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副主任闵路浩在出席此次峰会时表示,《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已在银监会主席办公会上获得通过,将于近期正式公布。此外,银监会目前正在推进信托公司从事多项创新业务,包括允许资质较好的信托公司开展QDII集合信托业务、推进信托公司设立PE子公司等多项业务。

  闵路浩透露,“新两规”实施以来,信托公司步入了良性稳步发展的轨道,固定资产稳步增长,至2011年5月底,63家信托公司固定资产总额1528.50亿元,负债总额124.92亿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规模稳步增长,至2011年5月底,63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总额达36109亿元。

  2010年房地产信托业务规模快速增加。银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当年一季度末房地产信托业务余额为 2351亿元,二季度末为3154亿元,三季度末为3778.20亿元,四季度末为4323亿元。 截至2011年5月末,全国正常经营的63家信托公司中,有56家公司开展了房地产信托业务,规模共计5587.66亿元。

  推进多项业务创新

  闵路浩透露,目前银监会已拟定《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并将于近期公布。他表示,个别公司已经在人才储备、制度建设及IT系统等方面做好了开展股指期货业务的相关准备工作。

  据了解,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有着严格的业务准入标准:具备3C级(含)以上的监管评级,完善的股指期货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与业务开展相匹配的专业团队,完善的IT系统建设 。该指引对托管银行、期货公司和第三方顾问等交易对手资质也做了明确规定。

  该指引在业务操作上也有着详细的规定:必须提前制定详细的套保、套利方案,并由风险管理部门对其可行性、有效性进行研究;必须开展客户适应性调查,做好风险揭示;必须在合同文本和资产管理报告中充分做好信息披露;必须在事前、事后向监管部门报告。

  在风险控制指标及措施方面:集合信托计划参与套期保值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10%;银信理财业务均视为集合信托计划来管理;结构化集合信托计划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单一信托计划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80%。

  闵路浩还透露,下一步银监会拟对业务开展情况良好、风控体系健全的公司允许其开展QDII集合信托业务。而鉴于多家公司申请设立PE投资专业管理公司,银监会非银部正在拟定《信托公司设立PE子公司设立操作指引》。监管把握的原则是:成立PE子公司必须是经营状况良好的公司,监管评价3C以上;信托公司必须对PE子公司拥有控制权,PE子公司必须是有限责任制或股份有限公司制;PE子公司只限于从事PE投资相关业务,不得开展与PE及其配套服务无关的业务;信托公司与PE子公司之间必须建立有效的防火墙,避免单体机构风险互相传递;信托公司必须对PE子公司实施有效管理。

  规范银信合作

  由于银信合作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行为,银监会在2010年8月出台了“72号文”。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银信合作业务监管取得明显成效。随着一系列监管政策的实施,银信合作业务规模从2010年7月峰值的2.08万亿开始回落,2010年末降至1.66万亿,2011年5月底降至1.56万亿元。与此同时,63家信托公司集合信托业务规模由3949.31亿元上升到9128.37亿元。

  闵路浩指出,银行和信托公司均应认真思考、切实转变银信合作方式。商业银行可借助信托公司全功能、全领域的优势,满足理财资金多元化投资运作的需要,并通过持续推出稳定收益理财产品,满足银行维持自身客户群的需要。

  对信托公司而言,在“十二五”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大背景下,向自主设计、自主管理方向转型势在必行。信托公司应着眼行业长远发展,在国家战略新兴产业、民生和医疗、传统文化等领域大力开拓自主管理类业务,提供差异化、特色化服务,探索和完善信托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新模式,努力实现内涵式增长。在竞争日趋激烈的资产管理市场中,面对各类竞争对手,提高自主管理能力是信托公司的唯一生存之道。

  闵路浩表示,下一步,银监会首先将继续本着审慎监管的原则,密切关注银信合作业务发展动态,及时进行规范和指导。首先,继续引导信托公司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本发展自主管理类信托业务,实现内涵式增长。继续强调信托公司在开展业务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严格履行尽职调查和资产管理职能,使用监管评级和净资本管理办法引导信托公司提高核心竞争力。

  第二,严格禁止新增通道式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严格按照银监会有关文件要求开展银信合作业务,禁止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通道式银信合作业务,禁止商业银行通过银信合作规避贷款规模隐藏风险的行为。对存续的银信合作业务进行风险认定,厘清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责任。

  第三,督促各商业银行按照已有的监管要求报送表外资产转入表内的进度计划并严格执行。风险未能从商业银行真实转移的业务,商业银行应转回表内,比照固有业务办理。对于未能转入银行表内部分的贷款类银信合作资产,要求信托公司按照10.5%的比例计算风险资本。此外若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低于银信合作不良信托贷款余额的150%或者信托赔偿准备金得低于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余额2.5%的,信托公司当年不得分红,直到上述指标达到标准。